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分局

(八)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九)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 (十)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和市政府、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概述

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分局是主管全區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能

(一)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管理的規章,制訂本區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利用規劃、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管海底電纜、管理的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核准海洋、海島、海岸帶的涉海工程項目。
(三)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協助區有關部門擬定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四)依法實施轄區內海洋及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海洋漁業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指導漁業電信和漁船管理工作。
(五)組織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的改善、漁業產業化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指導漁港、水產品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六)研究擬訂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實施"科教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負責建設和管理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
(八)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九)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
(十)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和市政府、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分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分局機關的秘書、調研、督辦、檔案、信訪、保衛、會議組織、公文處理、檔案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等工作;負責分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的計畫、統計工作;負責分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勞動保險、醫療統籌等工作;負責分局黨務、紀檢、監察、審計、廉政建設、計畫生育以及工、青、婦工作。
(二)海域管理股
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洋開發的綜合管理和協調;組織監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三)漁業股
管理海水養殖與淡水養殖、捕撈漁業工作;負責發布漁場漁汛信息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海、淡水養殖產業結構和海洋捕撈作業布局的調整,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提出海洋漁業和淡水漁業的產業政策建議、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實施漁業捕撈生產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協調開發外海漁業和遠洋漁業工作。
(四)資源環境管理股
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組織監測監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選劃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災害預報預警,主管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施人工魚礁的投放和管理。
(五)大亞灣區水產技術推廣站
承擔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大亞灣分局有關項目論證、推廣、病害防治等輔助性、技術性的職能。負責全區水產技術推廣管理、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指導、水產技術引進和試驗、水產技術培訓、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水產種苗種質檢測、漁藥和漁飼料質量監測、漁業技術服務等。
(六)廣東省漁政總隊大亞灣大隊
廣東省漁政總隊大亞灣大隊,掛"廣東省海監總隊大亞灣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亞灣漁港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大亞灣檢驗站"牌子,為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分局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執法。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持海洋和漁業生產秩序。
2、組織實施全區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3、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海事調解。。
4、負責全區漁業船舶登記和四等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
5、負責檢查監督漁業準入、持證捕撈、養殖、育苗、運輸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檢查處理禁用的漁具、漁法和非法漁獲物。
6、負責海域使用、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漁港水域防污及及漁業無線電台的執法檢查。
7、依法對漁業船舶及其產品進行檢驗、監督,對漁業船舶修造廠及設計單位進行資格認可。
8、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海上緝私、防颱風等工作。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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