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技術鑑定職責交給州醫學會承擔。(二)將組織查處全州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州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職責劃給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以下簡稱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組織制定和公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的職責劃入州衛生局。
(五)將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州衛生局。
(六)增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職責。
(七)增加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職責。
(八)加強對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增加衛生應急工作職責。
(十)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職責。
(十一)增加幹部保健工作職責。
(十二)做好農村改水中的水質監測工作和農村改廁的規劃協調工作。
(十三)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擬訂規範性檔案、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全州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二)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全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州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管。
(四)研究提出全州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州衛生資源配置。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州疾病控制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七)負責管理全州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度全州衛生專業技術力量,會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
(八)負責全州醫療行政管理,指導全州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和分配製度改革;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準、技術標準、服務規範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九)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採血漿機構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全州無償獻血工作。
(十)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州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一)制定全州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十二)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州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三)制定全州醫學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州衛生技術專業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準。
(十四)組織擬定全州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州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州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全州衛生援外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六)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實施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政策和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及民族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七)負責州委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八)承擔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州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衛生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擬訂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管理局機關電子政務,負責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息統計、發布;安排和組織本局年度工作會議和其他綜合性會議;負責秘書事務、機要、政務信息和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所屬二級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綜合協調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州人大代表建議、州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來信來訪,指導全州衛生系統的信訪工作;擬定全州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州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局機關、指導所屬二級單位規劃建設,以及財務和資源管理;研究並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工作;負責提出本部門預算、中央、省、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及其他資金的安排意見與管理;擬定衛生財務、會計、基建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科
指導全州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衛生機構編制及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所屬二級單位機構編制、人事任免、工資福利、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以及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草擬局所屬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衛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及全州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日常事務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州醫務人員對外技術、勞務輸出與合作,以及援外醫療隊員的選派等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各類人員的出國出境手續;負責州所屬二級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協助管理州直衛生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直屬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指導協調承擔全州衛生系統行業作風建設、糾風、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全州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州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全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和評審的指導工作;實施全州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州醫藥科研項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州繼續醫學教育、畢業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參與指導全州高等衛生教育和管理中等衛生教育工作;指導協調衛生科學普及工作;負責指導全州醫療衛生社團組織業務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科(州委、州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擬訂全州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疾病及學生常見病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重大疾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擬訂健康教育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州監督監測傳染病名錄並組織實施;依法統計、報告、發布疫情;組織實施兒童計畫免疫工作;承擔州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制定全州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全州地方病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氟中毒、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防治、監測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地方病的綜合治理、科學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制定全州愛國衛生規劃、標準和措施;指導、協調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動員民眾參與愛國衛生運動和民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承擔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鄉村、衛生先進單位的建設和考核;指導開展除害滅病活動,參與指導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四)州衛生應急管理辦公室
依法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監測和緊急處置;組織擬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的規劃、預案;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負責衛生應急隊伍的組織管理;指導各縣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組織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有關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治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五)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科
實施全州農村衛生髮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並指導全州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重要衛生政策實施落實情況;協助相關科室擬訂涉及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人才培養等規劃,並配合實施;擬訂全州婦幼衛生、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組織管理婚前醫學檢查、衛生指導與衛生諮詢;依法對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計畫生育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州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規劃指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六)醫政科(州幹部保健辦公室)
實施醫療機構、血站和醫務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全省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執業許可註冊登記;監督實施醫療機構的國家技術標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服務規範;指導並組織實施護理管理的法規、規章、標準政策,實施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規劃、標準、政策;負責臨床藥學管理工作;組織對全州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州醫療救治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全州采供血工作;負責全州臨床檢驗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全州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全州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組織實施衛生裝備的國際標準;負責全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負責州醫學會的管理工;承擔國防醫療動員工作;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執行全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擬訂全州幹部保健工作規劃和落實措施,經保健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醫院做好保健基地建設並指導做好乾部門診、住院、急救等醫療保健管理工作和執行重大保健任務的派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乾部健康體檢和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工作;掌握全州醫療保健專家隊伍的基本情況,做好乾部保健隊伍建設及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負責幹部保健基地醫院的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並定期組織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承擔州幹部保健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衛生法制監督科
組織協調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衛生標準的實施,承擔部門規章、衛生執法中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工作;承擔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綜合性衛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會議檔案、講話材料、政策研究報告;組織管理衛生法制宣傳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承擔衛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地方衛生政策、衛生法制、衛生標準工作;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公共飲水和學校衛生,組織制定食品、化妝品等與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管理辦法和措施;制定勞動能力及傷殘鑑定編制並組織實施;對大型工程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對有關職業從業人員實施健康許可證制度;指導和協調全州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查處衛生違法案件;承擔省在恩施州屬和大型外資單位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全州醫療廣告的初審;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體工作。
(八)中醫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州中醫醫療機構的改革,指導全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負責中醫機構的審核、執業登記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開展中醫執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檢查;負責全州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3名,工勤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州幹部保健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州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衛生重大事故的責任。州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州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州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負責全州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州衛生局負責擬訂職業衛生規範性檔案草案,實施職業衛生省級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防治、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全州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州衛生局和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州水利水產局負責,州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由州衛生局會同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整合。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