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條例

2015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訊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快遞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公布徵求意見稿具體內容。2017年,《快遞條例》被列入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

公布條例

2015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訊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快遞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要點如下:

一、快遞企業不得收寄運單信息不實的快遞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用戶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包括以下事項: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信息、地址、聯繫電話;收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信息、地址、聯繫電話;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運單信息進行核對,發現快遞運單填寫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寫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情節嚴重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快遞企業需按承諾時限完成遞送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遞送服務。因特殊原因導致承諾的時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徵得用戶的同意。

三、快遞企業應定期銷毀運單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針對用戶信息安全方面的問題,徵求意見稿中專門作出規定: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定期銷毀快件運單,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同時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用戶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用戶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安全保障義務。

四、快遞員拋扔踩踏快遞最高處5萬元罰款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作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另外,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具體內容

快遞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和規範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使用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快遞和快件含義】本條例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統稱快件)按照封裝上的名址快速遞送給特定單位或者個人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服務基本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件安全保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

第六條【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安保機制共建】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行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八條【行業協會職責】有關快遞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促進企業誠信、安全經營,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九條【快遞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服務能力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分支機構設立】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快遞末端網點,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可不辦理營業執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加盟經營監管】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二條【快件收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用戶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契約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

用戶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信息、地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信息、地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運單信息進行核對,發現快遞運單填寫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寫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十三條【格式契約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格式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契約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禁止以危險方法處理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規範操作,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

第十五條【快件運輸】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通過道路、水路、鐵路或者航空運輸快件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十六條【投遞時限】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遞送服務。因特殊原因導致承諾的時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徵得用戶的同意。

第十七條【投遞和簽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第十八條【無法投遞無法退回的快件】無法投遞的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的,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國際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快件損失賠償】用戶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金額;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條【快遞服務查詢和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公布聯繫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快件查詢、問題投訴等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

第二十一條【停止和暫停服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對尚未投遞的快件作妥善處理;處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章快遞安全

第二十二條【禁止和限制寄遞】禁止寄遞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二十三條【驗視義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驗視內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快件運單上作出驗視標識;用戶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用戶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用戶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四條【違禁物品處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發現用戶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

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場所、安檢設備及安全監控的要求】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並公布。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用戶信息安全】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定期銷毀快件運單,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對職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寄遞活動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發展保障

第二十八條【行業規劃】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鼓勵行業科技套用】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條【快遞車輛運輸、通行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制定實施便利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收寄、運輸、投遞的相關規範和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快遞服務需求和道路通行情況,合理確定從事快遞服務機動車輛的通行區域和時段,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給予通行便利。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的,該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規範。

第三十一條【投遞便利】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機關、社區、校區、廠區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協同發展】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制定相關設備設施通用標準,引導和推動行業之間標準對接。

第三十三條【跨境快遞】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跨境貿易中的快件管理,實現進出境快件便捷通關。具體辦法由海關會同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職責】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活動加強監督檢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保持有效運行;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業務操作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在快遞服務旺季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對快遞服務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抽查制度】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式,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和抽取被檢查企業。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涉嫌違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者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快遞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案、資料、憑證,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憑證予以封存;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本條例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三十七條【處理用戶投訴和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聯繫方式,接受投訴和舉報,及時核實、處理,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以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設立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作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未核對快遞運單信息,或者快遞運單信息填寫不完整、不實仍予收寄,情節嚴重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快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用戶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件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尚不構成犯罪;

(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生效期限】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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