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條例

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用戶、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進出境國際郵政業務和港澳台地區郵政業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郵政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郵政設施組成的郵政網路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郵政設施建設,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鼓勵快遞企業發展,滿足社會需要,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資金補貼機制,重點扶持農村和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規劃的編制和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將郵政網路、郵政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村莊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商業區、高等院校、大型集貿市場、較大車站、機場、港口、賓館、旅遊景區等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等郵政設施作出安排。
第七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撥,所劃撥的建設用地依法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用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用房,由郵政企業按照房屋工程造價購買房屋所有權,並依照有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撥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用途。郵政普遍服務用房應當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村和有條件的村屯設定村郵站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依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設定郵筒(箱),具體選點由郵政企業與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郵件的接收和轉投;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給予適當補助。
村郵站代辦其他郵政業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代辦人員業務酬金。
第九條 因城鄉改造和重點項目建設等確需徵收或者拆遷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用郵、就近安置和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規劃;在作出重新設定規劃前,應當徵求郵政企業的意見;未作出規劃的,不得徵收或者拆遷。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划進行重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重建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在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安排過渡性場所,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郵政企業按照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在機關辦公區、住宅區、商業區、城市街道、獨立工礦區、開發區、較大車站、機場、港口、陸路口岸、學校、醫院、賓館、旅遊景區、較大的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報刊櫥窗、郵政報刊亭等郵政公用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設定的郵筒(箱)、報刊櫥窗免徵城市道路占用費;設定的郵政報刊亭減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住宅樓,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與住宅套數相當的信報箱。信報箱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施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投資。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鎮居民住宅區、住宅樓未按照國家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補建。已破損的信報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信報箱的補建、維修和更新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地方設定郵件收發室,並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的車輛提供通行和臨時停放的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地名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定村屯、街道的地名地址牌以及住宅區和單位的門牌,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地名地址和門牌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

第三章 普遍服務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義務。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營業場所名稱、服務種類、服務標準、業務範圍、營業時間、服務電話、郵件的寄遞時限、資費標準、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種類、業務單據的書寫樣式、郵件和匯款的查詢以及損失賠償辦法、服務質量監督投訴辦法等內容。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並按照標明的頻次和時間開啟郵筒(箱)收取信件。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郵件收寄驗視、郵件保管保存、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等安全保障制度,並加強內部治安管理。
第十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信封或者封裝品以及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並在信封或者封裝品規定位置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對需要填寫郵件數量、名稱和保價的,用戶應當據實填寫和簽名確認。
用戶交寄的郵件不符合封裝、填寫要求的,不使用規定的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的收寄人員應當指導用戶更正。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信件,應當及時、安全、準確投遞。對設區的市內城區之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二日內完成寄遞;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五日內完成寄遞;對縣之間城區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七日內完成寄遞;對縣之間農村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九日內完成寄遞;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之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寄遞。
第十八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到所在地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具備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登記或者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不具備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郵件投遞的方式和地點。
用戶名稱、郵件投遞地址變更的,應當書面通知所在地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將郵政營業場所改變為委託代辦場所的,應當在改變前三十日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減少或者限制信件、印刷品和包裹收寄以及郵政匯兌等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種類,不得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二十條 經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的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免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免繳公路、橋樑、渡口、隧道通行費。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從快處理,並酌情優先放行。發生人員傷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一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進行驗視;郵件的外包裝完好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簽收;郵件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情況的,投遞員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內件再簽收;郵政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所得的收入,符合現行有關稅收優惠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以及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拖延、中斷、限制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二)故意延誤郵件投遞;
(三)刁難、誤導、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選擇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強制搭售或者變相強制搭售郵品、商品以及訂閱報紙刊物;
(五)擅自改變實行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收費項目、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七)私自開拆、非法檢查、冒領、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八)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日戳、郵袋以及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輸車輛;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公開服務承諾。
第二十五條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按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配備、使用和維護專用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第二十六條 快遞服務組織實行加盟經營的,應當與加盟人簽訂加盟協定;加盟人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幫助加盟人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快件收寄、驗視、儲運、投遞、簽收、損失賠償、受理查詢和投訴等方面服務流程,並加強對加盟人在服務流程、服務形象、用戶投訴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快遞服務組織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的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協定;協定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購物者的權利保障措施、解決爭議的方式以及損失賠償等內容,並向自治區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快遞服務組織向用戶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
用戶應當仔細閱讀快遞運單,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以及交寄的物品品名、數量、重量、保價金額等欄目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快遞服務組織受理快遞業務,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遞封套、包裝袋、包裝箱等快遞封裝用品。
第三十條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的時限提供快遞服務,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快遞服務組織與用戶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噴塗的標誌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快遞企業的運輸車輛運遞快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在運遞快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從快處理,並酌情優先放行。發生人員傷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快件安全。
第三十二條 快遞服務組織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提供快遞服務。快遞服務組織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向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營業場所以及有關媒體上公告,並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快遞服務組織終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 快遞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延誤投遞快件;
(二)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刁難、誤導、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選擇高資費快遞業務;
(四)搭售或者變相搭售商品、用品;
(五)扣壓用戶交寄的快件;
(六)私自開拆、非法檢查、冒領、隱匿、毀棄用戶交寄的快件;
(七)違反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損害用戶利益;
(八)違反國家規定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九)出租、出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郵件、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快遞服務組織對用戶的快件造成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對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每年作出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照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企業經營狀況、服務質量的自查情況和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業務查詢和服務監督電話,並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答覆或者處理。
用戶對答覆或者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用品用具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生產、銷售已經實行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不得偽造、冒用他人的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審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未依法受理有關服務質量申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郵政企業將劃撥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用地擅自改變用途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所劃撥的建設用地,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郵政企業將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用房擅自改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標明有關內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郵政企業將郵政營業場所改為委託代辦場所未按照要求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拒絕、拖延、中斷、限制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
(二)故意延誤郵件投遞的;
(三)刁難、誤導、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選擇高資費郵政業務的;
(四)強制搭售或者變相強制搭售郵品、商品以及訂閱報紙刊物的;
(五)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的;
(六)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日戳、郵袋以及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輸車輛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郵政企業擅自改變實行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收費項目、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私自開拆、非法檢查、冒領、隱匿、毀棄他人郵件、快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快遞服務組織未按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配備、使用和維護專用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向用戶提供的快遞運單不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快遞服務組織擅自中止、終止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延誤投遞快件的;
(二)刁難、誤導、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選擇高資費快遞業務的;
(三)搭售或者變相搭售商品、用品的;
(四)扣壓用戶交寄的快件的;
(五)出租、出借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生產、銷售已經實行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偽造、冒用他人的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書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快遞服務組織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許可與註冊的,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及其加盟企業、代理企業,包括郵政企業提供快遞服務的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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