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有兩種意義的排污收費制度:
①超標準排污收費。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首先規定了在我國實行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制度。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②排污收費,即《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的,凡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過標準,也要徵收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徵收的排污費必須用於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並不意味著購買了排污權,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賠償損失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排污單位如果拒絕或者拖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或排污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排污收費制度是依據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污染者要承擔對社會污染損害的責任。
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