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排污費制度

徵收排污費制度又稱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收取一定費用的制度。包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三個環節。徵收排污費制度是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對加強環境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首先,它能促進排污者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它能促進生產技術的改進,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再次,它能增強國家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強環境保護部門的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有兩種意義的排污收費制度:

①超標準排污收費。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首先規定了在我國實行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制度。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②排污收費,即《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的,凡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過標準,也要徵收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徵收的排污費必須用於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並不意味著購買了排污權,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賠償損失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排污單位如果拒絕或者拖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或排污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排污收費制度是依據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污染者要承擔對社會污染損害的責任。

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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