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我國徵信市場實行“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發展道路。根據200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國務院賦予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2003年11月,人民銀行據此在總行成立了徵信管理局,繼後在分支行相應設立了徵信管理部門,負責承辦信貸徵信管理工作,擬訂信貸徵信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有關風險評價準則,承辦有關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人民銀行之所以要管理信用評級業,一是為了防止出現資信評級機構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競爭,造成信用評級結果不實而引起投資人的損失以及進而誘發的金融風險;二是為了防止企業的商業秘密被濫用,因為資信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掌握著發債企業的商業秘密;三是為了防止損害國家的信息安全和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