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從屬之債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不完全從屬之債,是指在借款方清理或破產程式開始之後,從債權人便停止受償直到主債權人完全受償後才能重新受償。二是完全從屬之債,是指貸款債務沒有完全清償前,從債務不得受償,並不以借款方是否清理或破產為條件。在構成完全從屬之債的情況下,從債務往往是借款方的內部債務,如借款方對母公司或對其股東的債務等。
主要法律問題
1.從屬之債的效力
如果借款方不存在任何清償能力問題,從屬之債的效力是無可否認的。但當借款方清理時,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債權的清償往往都有法定的平等受償原則,當事人無權以協定改變這種法定原則,於是,無物權擔保的貸款方則不得不和從債權人一起平等受償。為了避免這一限制,從屬之債協定通常規定,從債權人在受償後應將所得部分轉交給貸款方,以彌補其不足。
2.從屬之債下的主債清償方式
從屬之債下的主債權有兩種清償方式:
(1)直接清償,即由借款方在債務清償之前直接清償全部主債務,但在實行法定平等受償原則的國家,直接清償結果往往無效。
(2)間接清償,即從債權人將受償部分轉交給主債權人即貸款方而使主債權受償,但如果從債權人在受償後轉交前破產或被清理的,則轉交部分就落入從債權人本身的全體無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受償資產範圍,這樣便使得主債權人即貸款方遭受損害。為了體現出從屬之債的作用,從債權人常將現在或將來的受償部分的所有權授予或轉讓給貸款方,這在普遍法系國家體現為從債權人為貸款方利益對轉交部分設立從屬信託。
3.從屬之債的性質
對於從屬之債的性質,現今世界各國並無法律上的定論。就從屬信託而言,它容易被認為是從債權人在其來自借款方的應收賬上設定的擔保物權,英國法律便是如此規定的,但美國法院總體上傾向於將從屬之債排除在物權擔保之外。
4.從屬之債的變更和滅失
按照國際慣例,如果主債務未變更,則從屬之債也不得變更.這一點通常都在從屬協定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