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社新

徐社新

徐社新,原安徽省蚌埠市政協原副主席,曾任安徽省五河縣縣委書記。2010年宿州市人民中級法院判決:被告人徐社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型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基本信息

徐社新涉嫌受賄罪

2002年初,五河縣安徽天井啤酒廠(以下簡稱天井廠)改制為五河縣皖啤酒業有限公司,同年9月更名為安徽皖啤釀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啤公司)。皖啤公司由天井廠原廠長楊某等股東募股成立,楊某任董事長、總經理。為使皖啤公司擺脫債務連帶責任,理順產權關係,2003年3月,天井廠向五河縣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楊某為了儘快結束破產程式,以便通過拍賣儘早獲得抵押給金融機構資產的所有權,多次找到時任五河縣縣長的徐社新幫忙協調。徐社新多次給五河縣法院有關負責人打招呼,要求他們加快辦案進度。楊某為了感謝徐社新,在2003年7月至2004年中秋節期間,先後5次共送給徐社新4.1萬元和索尼牌數位相機一部。

2004年下半年,楊某準備在該縣頭鋪鎮征地60畝以擴大皖啤公司規模,多次找頭鋪鎮政府等單位協調均未有結果。2005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請徐社新幫忙,並送給他10萬元。隨後,徐社新安排相關人員落實征地事宜。2005年5月,皖啤公司順利徵得土地60畝。

2005年11月,皖啤公司以2030萬元的拍賣價,獲得了天井廠抵押給金融機構的資產。由於該資產低於2002年原天井廠改制時的評估價,徐社新打算以2002年改制時的價格與皖啤公司結算。為了使徐社新同意以較低的拍賣價及時與皖啤公司結算,2006年6月的一天,楊某安排皖啤公司顧問送給徐社新10萬元。同年8月的一天,楊某又送給徐社新40萬元,請求徐社新儘快安排以拍賣價結算。徐社新在安排五河縣經委主任具體核算時發現,該資產2002年的評估價要比2005年的拍賣價高出800餘萬元,考慮到以拍賣價結算會引起較大反響,最終沒有同意楊某的請託。但是,對於楊某提出的將價值46萬餘元的天井啤酒商標權的無形資產獎勵給皖啤公司,以及將皖啤公司在破產清算期間付給五河縣政府的80萬元租賃費返還的要求,徐社新表示同意,並於不久後落實到位。

據檢察機關指控,徐社新僅插手皖啤公司改制、征地及資產結算一項,就收受該公司賄賂65.1萬元和索尼牌數位相機一部。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徐社新一案

本案有關證人證言

(1)李海明、單麗豐證言:2006年10月至2007年間,李海明為在開發五河縣城老城中心區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8.6299萬元的購房款和3.5萬元的裝修材料。徐社新幾次要還錢,李海明都推辭說不缺錢,這錢留給你用吧。後徐社新就不再提還錢的事。

(2)徐姝證言:2007年6月,徐社新安排她將李海明為他家墊付的購房款43.405萬元匯給江蘇金湖房地產開發公司。

徐社新 徐社新

 (3)朱世魯、於業春證言:李海明在五河縣投資開發老城中心區改造項目,徐社新多次安排他們給予優惠政策和大力支持。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並供他多次提出還李海明18.6299萬元購房款,李均說暫時不缺錢用,這錢留給你用,後他就沒再說還錢。

對於辯護人提出徐社新收受李明海人民幣18.6299萬元不色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社新供述、證人李海明等證言及相關書證均證實徐社新在幾次要還該款時,李海明均說不缺錢,這錢留給你用,徐社新即不再提出還款,故李海明明顯具有為取得徐社新支持和表示感謝而送該購房首付款的目的,徐社新亦應明知,且在此後較長時間未再提出歸還此款,其受賄事實應予認定,辯護人提出該款屬於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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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受個體建築商沈澤文人民幣10萬元和2.5萬元購物卡

2007年春節前至2008年春節前,個體建築商沈澤文為在協調工程開工、要求五河縣建設投資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0萬元和2.5萬元購物卡。徐社新在上述事項中為沈澤文提供了幫助。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讓,證實沈澤文從五河縣建設投資公司提前結算支付工程款等情況。

2、證認證言

(1)沈澤文證言:2007年春節前至2008年春節前,他為在協調工程開工、提前結算支付工程款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0萬元和2.5萬元購物卡。

(2)王宗友證言:2006年5月,他把五河縣沫河口工業園與南洛高速公路對接的基礎道路工程項目轉讓給沈澤文承建。

(3)鄧衍新、歐陽天喜、周學保、李貴兵證言:2006年,徐社新多次安排協調該基礎道路工程開工及提前結算支付工程款。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 (四)收受五河原縣委常委、政協副主席朱世魯人民幣12萬元

2005年國慶節前至2008年春節,朱世魯為在職務調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2萬元和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後徐社新將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退還。2005年12月26日,朱世魯被任命為五河縣縣委常委。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朱世魯任職情況。

2、證人認言:

(1)朱世魯證言:2005年國慶節前至2008年春節,他為在職務調整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2萬元和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後徐社新將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退還給他。

(2)華如軍證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推薦朱世魯為縣委常委人選,後市委組織部任命朱世魯任縣委常委。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 (五)收受五河縣大至中學董事長王志人民幣10萬元

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為在原新星中學(現大志中學)征地建設新校區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0萬元。2007年4月,徐社新安排張輝儘快落實,原新星中學順利徵得100畝新校區建設用地。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原新星中學擴建征地等情況。

關於辯護人提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有部分重複計算的意見,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徐社新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家庭支出,系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徐社新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和非消費性支出相加而得,故辯護人的此節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2、證人證言

(1)王志、李美林證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為在原新星中學征地建設新校區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0萬元。2007年4月,新校園的征地被批准。

(2)張輝、陳賢友證言:2007年初,徐社新要求張輝儘快落實新星中學擴建用地的選址,後縣政府開會研究將體育場西100畝土地用於原新星中學擴建新校區。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2萬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時任五河縣經貿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辦公室,請徐社新幫忙調整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後徐社新向齊瑾輝和鄭忠軍提議讓徐家友任五河縣交通局局長。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為五河縣交通局局長。2006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徐家友為表示感謝,先後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萬元。

相關書證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徐家友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徐家友證言:2005年下半年,他到徐社新的辦倒室請徐社新幫忙調整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5年9月,他被任命為五河縣交通局局長。2006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他為表示感謝,先後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萬元。

(2)齊瑾輝、鄭忠軍證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長的合適人選,齊謹輝和鄭忠軍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收受安徽鼎恆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新軍人民幣9萬元

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節,吳新軍為在緩繳竟拍的五河縣機械廠的土地出讓金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萬元。2007年春節前,徐社新向時任五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蔣時米打招呼,後該公司緩繳剩餘的土地出讓金。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該公司緩繳土地出讓金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吳新軍證言: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節,他為在緩繳竟拍的五河縣機械廠的土地出讓金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萬元。

(2)蔣時米證言: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徐社新安排他讓安徽鼎恆置業有限公司緩繳土地出讓金。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七)收受安徽興河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蔣學良人民幣8.2萬元。

2003年3月至2008年春節前,蔣學良為在收購五河縣水泥廠、協調公司門口修路、公司擴建征地以及處理公司與縣質檢站水泥質量糾紛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8.2萬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項中為蔣學良提供了幫助。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十四)收受五河縣城關鎮黨委書記王輝人民幣4.3萬元以及王輝和五河縣城關鎮鎮長姚蘭祥共同所送5000元購物卡

2003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輝為在職務調整及工作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先後十一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3萬元。2007年5月,王輝和姚蘭祥等人為感謝徐社新在他們職務調整上給予的幫助,一起到省委黨校送給徐社新5000元購物卡。2006年11月,王輝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黨委書記。2007年1月,姚蘭祥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鎮長。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十五)收受五河縣城關鎮鎮長姚蘭祥人民幣1萬元

2006年初,姚蘭祥到被告人徐社新的辦公室請徐社新在其職務調整上給予關照,徐社新答應考慮。2006年11月,徐社新提名姚蘭祥為城關鎮鎮長人選,2007年,姚蘭祥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鎮長。2007年春節後一天,姚蘭祥為表示感謝,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姚蘭祥任職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姚蘭祥證言:2006年初,他到徐社新辦公室請徐社新在職務調整上給予關照,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元月,他被提拔為城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7年春節後的一天,他為感謝徐社新的關心和支持,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

(2)倪濤證言:2006年底,徐社新向市委組織部推薦姚蘭祥為城關鎮鎮長,2007年1月,姚蘭祥當選為城關鎮鎮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十八)收受五河縣一中校長高明會、副校長王儒鴻和黨總支書記張兆猛合計人民幣4萬元

2006年春節前,張兆猛、王儒鴻為在職務晉升及五河一中申報省級示範高中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二人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2萬元送給徐社新。2006年8月,張兆猛被任命為五河一中黨總支書記。2006年10月,王儒鴻被任命為五河一中副校長。

2007年春節前,高明會為在協調五河一中新校區開工建設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感謝對其提拔,與王儒鴻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1萬元送給徐社新;2008年春節前,高明會又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實證王儒鴻、張兆猛、高明會任職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王儒鴻、張兆猛、高明會證言:為在職務晉升及五河一中申報省級示範高中、協調新校區開工建設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2006年春節前,張兆猛與王儒鴻一起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萬元,2007年春節前,高明會與王儒鴻一起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2008年春節前,高明會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

(2)張輝、於業春、蔣時米、張文杰證言:徐社新多次安排張輝召開協調會,解決五河一中申報省級示節高中存在的問題。2007年上半年,縣委常委會議決定五河一中遷到城南新區新建。後由於有老教師反對等原因,未能實施。、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十)收受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顧登奎人民幣3.2萬元

2002年4月至2008年春節前,顧登奎為在職務晉升和職級調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十一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2萬元。2006年10月,顧登奎被任命為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科級),2007年8月,顧登奎被任命為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縣級)。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讓,證實顧登奎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顧登奎證言:2002年4月至2008年春節前,他為在職務晉升和職級調整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十一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2萬元。

(2)徐姝證言:2002年8月的一天,顧登奎到她家送人民幣2000元,2005年暑假期間,顧登奎又到她家送人民幣2000元。

(3)倪濤證言:2006年9月,徐社新提議讓顧登奎任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並安排他辦理具體履行程式。2006年10月,顧登奎被任命為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科級),2007年8月,顧登奎被任命為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縣級)。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程冠明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程冠明證言:2007年11月,他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

(2)倪濤證言: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議讓程冠明任申集鎮鎮長,2008年4月,程冠明當選為申集鎮鎮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四十四)收受五河縣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唐章勇人民幣1.4萬元。

2004年春節前至2006年中秋節前,唐章勇為在職務晉升和工作調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4萬元。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為申集鎮黨委書記。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議唐章勇為縣人大常委會委員人選,並讓倪濤按規定履行程式,後唐章勇順利當選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為縣人大農工委主任。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唐章勇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唐章勇證言:2004年春節前至2006年中秋節前,他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六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4萬元。

(2)鄭忠軍、倪濤、齊瑾輝證言:2003年底,徐社新同意推薦唐章勇任申集鎮黨委書記。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為申集鎮黨委書記。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議唐章勇為縣人大黨委會委員人選,並讓倪濤按規定履行程式,後唐章勇順利當選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為縣人大農工委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四十五)收受五河縣發改委體改辦主任郭佩振人民幣1.2萬元和2000元購物卡

2002年春節至2005年春節,郭佩振為在工作安排和職級晉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先後五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2萬元和2000元購物卡。2002年郭佩振被安排留在縣計畫和發展委員會工作,後因時機不成熟,未能解決副科級待遇。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五十三)收受五河縣林業局局長王厚方人民幣5000元

2006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厚方為在職務調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三次和陸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2007年初,徐社新提議讓王厚方任五河縣林業局局長,2007年4月,王厚方被任命為五河縣林業局局長。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王厚方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王厚方、陸建民證言:2006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厚方為請徐社新將其從縣科協主席調任縣職能局局長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三次和陸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

(2)倪濤證言:2007年1月,徐社新提議讓王厚方任五河縣林業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五十四)收受五河縣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劉家鵬人民幣9000元

2006年12月,徐社新提議讓時任朱頂鎮鎮長的劉家鵬接任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後劉家鵬被任命為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2007年春節和2008年春節,劉家鵬為表示感謝,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000元。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劉家鵬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劉家鵬證言:2007年春節和2008年春節,他為感謝徐社新在他擔任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上的關照,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9000元。

(2)倪濤證言:2006年12月,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空缺,組織部門初步提出包括劉家鵬在內的幾個建議人選,徐社新提出由劉家鵬提任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並讓他按規定履行程式。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張永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張永證言:2004年中秋節至2008年春節前,他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四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000元和2000元購物卡。

(2)倪濤、華如軍、鄭忠軍證言:2005年5月,徐社新向鄭忠軍提議讓張永任民政局黨組書記,後張永被任命為縣民政局黨組書記。2006年12月,徐社新建議張永為民政局局長人選,2007年4月,張永被任命為縣民政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五十九)收受五河縣財政局長李貴兵人民幣5000元和3000元購物卡

2007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前,李貴兵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和3000元購物卡。2007年3月,徐社新提議李貴兵擔任縣財政局局長,同年4月,李貴兵被任命為五河縣財政局局長。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李貴兵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李貴兵證言:2007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前,他為擔任五河縣財政局局長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5000元和3000元購物卡。

(2)倪濤、華如軍證言:2007年3月,徐社新提議讓李貴兵任財政局長,2007年4月,李貴兵被任命為縣財政局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收受五河縣雙忠廟鎮黨委書記劉輝人民幣7000元

2004年初,時任五河縣委組織部部長的鄭忠軍向徐社新建議讓時任五河縣縣直機關工委書記的劉輝調任雙忠廟鎮黨委書記,徐社新表示同意,同年3月,劉輝調任雙忠廟鎮黨委書記。2005年和2006年春節前,劉輝為表示感謝,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

2006年下半年,劉輝多次請被告人徐社新幫其妻劉少紅安排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五六月份,經徐社新給李貴兵打招呼,劉少紅被安排到縣建設投資公司工作。2008年春節前,劉輝為表示感謝,在徐社新的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000元。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劉輝任職及劉少紅到建設投資公司上班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劉輝證言:2005年春節前至2006年春節前,他為感謝徐社新對其重用,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2006年下半年,他多次請徐社新幫其妻劉少紅安排工作,徐社新答應考慮。2007年五六月份,劉少紅被安排到縣建設投資公司上班。2008年春節前,他為表示感謝,在徐社新辦公室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000元。

(2)劉少紅證言:1998年,他在組織部當臨時打字員,工資很低,她和劉輝商量找徐社新幫忙調到相對穩定的單位上班。有一天,劉輝講徐書記已給李貴兵打招呼,讓她到建設投資公司去上班。2007年5月,李貴兵通知她到建設投資公司上班。

(3)李貴兵證言:2006年底,徐社新提出劉輝經常找他說家屬想到建設投資公司上班,讓他儘快創造崗位。2007年五六月份,劉少紅被安排到縣建設投資公司金融合作辦公室上班。

(4)鄭忠軍證言:2004年初,他向徐社新建議讓劉輝到雙忠廟鎮擔任黨委書記,徐社新同意。2004年3月,劉輝被任命為雙忠廟鎮黨委書記。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關於辯護人提出該起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的辯護意見,審理認為,2005年和2006年春節前,劉輝因職務調整得到了徐社新的關照,為表示感謝,先後二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3000元,徐社新收受此款時的身份與劉輝的職務調整具有關聯性,其收受錢財的行為實質上具有權錢交易的特徵,應當以受賄論處。2008年春節前,劉輝為感謝徐社新幫其妻安排工作,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000元,屬徐社新利用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顯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應認定為受賄。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六十一)收受原五河縣淮河河道管理局局長邱明光和副局長王美英人民幣7000元

2004年春節和中秋節前,邱明光和王美英為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支持,先後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7000元。徐社新多次到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等單位為該局協調工程建設資金,2006年,又重新制定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規定只對開發區的企業免收河道堤防工程維護修建費。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五河縣淮河河道管理局徵收河道堤防工程維護修建費及到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協調建設資金等情況。

2、邱明光、王美英證言:2004年春節前和中秋前節,邱明光、王美英為在工作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後二次到徐社新家中送給徐社新人民幣7000元。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二)收受安徽恆遠管樁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永青和總經理馬國強所送人民幣2000元和存有人民幣5000元的工商銀行卡

2004年下半年,該公司在拉圍牆時因土地問題與民眾發生糾紛,馬國強請被告人徐社新幫忙協調解決,徐社新安排鄧衍新、王家渠妥善處理了此事。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為表示感謝,送給徐社新一張存有人民幣5000元的工商銀行卡。2007年中秋節前,孫永青為感謝徐社新的幫助及希望繼續得到關照,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俞丹琴以她個人名義開戶辦理工商銀行卡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馬國強、孫永青證言: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為感謝徐社新幫助公司協調解決與當地民眾發生的糾紛,送給徐社新一張存有人民幣5000元的銀行卡。2007年中秋節前,孫永青為感謝徐社新的幫忙及希望繼續得到支持,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

(2)俞丹琴證言:2005年春節前,馬國強讓她辦理一張銀行卡,存入人民幣5000元。

(3)鄧衍新、王家渠、顧登奎證言:2004年下半年,該公司在拉圍牆時因土地問題與民眾發生糾紛,徐社新安排鄧衍新和王家渠去協調解決。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三)收受五河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縣人民醫院院長鬍躍人民幣6000元

2004年春節前至2006年春節前,胡躍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先後三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000元 。2007年5月,胡躍被任命為五河縣人民醫院院長兼任縣衛生局副局長。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胡躍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胡躍證言:2004年春節前至2006年春節前,他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先後三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6000元。

(2)倪濤證言:2007年5月,他提出讓胡躍兼任縣衛生局副局長,徐社新同意,並讓他按規定履行程式,當月,胡躍被任命為縣醫院院長兼五河縣衛生局副局長。

3、被告人徐社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六十四)收受五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尹翠萍和縣商務局副局長洪士飛所送人民幣6000元

2004年初至2007年春節,尹翠萍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關照,先後九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4萬元,還與洪士飛一起到徐社新參加省人代會的住處,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給尹翠萍人民幣2萬元。2007年3月,尹翠萍被任命為五河縣委統戰部副部長,2007年9月,尹翠萍被任命為五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

該起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相關書證:證實尹翠萍任職情況。

2、證人證言

(1)尹翠萍、洪士飛證言:2004年初至2007年春節,尹翠萍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先後九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4萬元,尹翠萍與洪士飛一起到徐社新參加省人代會的住處,送給徐社新人民幣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給尹翠萍人民幣2萬元。

徐社新判決書

宿州市人民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社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蚌埠市經貿委副主任、五河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五河縣縣長、五河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54.6099萬元、5500美元、500歐元、價值人民幣5.5萬元的購物卡、3.5萬元的裝修材料、價格為人民幣1.86萬元的金箔字畫二幅、索尼牌數位照相機一部、IBM牌筆記本電腦一台、女式歐米茄牌手錶一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徐社新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為人民幣50.74266萬元、8298美元、5000港幣,數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對其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社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應予從輕處罰,其交代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屬不同種罪行,系自首,亦應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徐社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徐社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社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型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徐社新犯罪所得人民幣305.35256萬元、13789美元、500歐元、5000港幣及價值人民幣5.5萬元的購物卡、人民幣3.5萬元的裝修材料款、價格為人民幣1.86萬元的金箔字畫二幅、索尼牌數位照相機一部、IBM牌筆記本電腦一台、女式歐米茄牌手錶一塊,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上拆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傳安

審 判 員 蔡 群

審 判 員 從 前

本文與原本無異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 奇

法制日報:賣官書記6年賣光所有“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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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錢,給人“官帽”———作為縣委書記的徐社新可謂是“誠實守信”的“官帽售貨郎”。在安徽省五河縣為官的6年間,徐社新沒有“虛度光陰”,將所有鄉鎮和縣直重要部門的“官帽”賣了個遍。

據當地一名幹部說,在徐社新主政期間,徐收了錢才會提拔已是公開的秘密,不向其行賄想得到提拔重用實在是太難了……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李光明

安徽省蚌埠市政協原副主席、五河縣原縣委書記徐社新因犯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一審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05.35萬餘元、13789美元、500歐元、5000港幣及價值人民幣5.5萬元的購物卡等錢物追繳上繳國庫。

此案一審宣判已有月余,但《法制日報》記者翻閱徐社新長長的判決書,感覺徐社新除了具有大多數貪官們的“共性”外,還具有自己的個性和“傳奇”———他將五河縣幾乎所有鄉鎮和縣直重要部門的“官帽”賣了個遍,在遭人舉報後甚至動用縣電視台高調闢謠。

在近日中央發文要求副處級以上幹部每年申報財產的背景下,像徐社新這樣的貪腐樣本,或許能夠解讀申報制度的必要性和艱巨性。

成功演出“官帽售貨郎”角色

在徐社新眾多“事跡”中,賣“官帽”成了他在五河縣主政期間的最大“政績”。

在徐社新被認定的74宗受賄事實中,小到一般幹部、大到縣人大的副主任,都被列進了向徐社新行賄的一長串名單中。法院審理查明,從2002年2月至2008年3月案發,徐社新在擔任蚌埠市經貿委副主任、五河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五河縣縣長、五河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82人賄賂,合計人民幣254.6099萬元、5500美元、500歐元、價值人民幣5.5萬元的購物卡、3.5萬元的裝修材料、價格為人民幣1.86萬元的金箔字畫2幅、索尼牌數位照相機1部、IBM牌筆記本電腦1台、女式歐米茄牌手錶1塊。

在這些受賄中,徐社新基本上能夠做到買賣兩訖:收了錢,給人“官帽”。

2005年國慶節前至2008年春節,五河縣原縣委常委、政協副主席朱世魯為在職務調整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4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2萬元和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後徐社新將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退還。朱世魯得到的“回報”即是五河縣縣委常委的位子。

在收受劉會光人民幣6萬元後,徐社新在劉會光的職務晉升和職級調整上給予了關照:2005年3月,劉會光被任命為五河縣臨北回族鄉黨委書記;同年6月,被任命為五河縣縣長助理。

許德武為在職務晉升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事後表示感謝,先後6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6萬元和2000元購物卡,他也如願先後當上了澮南鎮黨委書記、五河縣副縣長。

徐社新在收受薛昌露人民幣3.7萬元後,於2007年2月縣人代會召開時,安排倪濤組織10名人大代表聯名,推選薛昌露為副縣長候選人,後薛昌露當選五河縣副縣長。

徐社新買賣“官帽”的重要領域是鄉鎮和縣直重要部門的主管。比如在縣直部門的水利、發改委、建設局、交通、衛生、科技、規劃局、開發區等人事安排上,花了錢的人基本都會如願以償。

顧登奎在向徐社新送出人民幣3.2萬元後,於2006年10月被任命為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科級),2007年8月又被任命為五河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縣級);於業春在送出人民幣2.4萬元和3000元購物卡後,於2005年8月被任命為五河縣建設局局長,2006年3月被任命兼任五河縣城市建設投資經營公司總經理,2007年4月又被任命兼任人防辦主任。

五河縣國稅局局長朱郁在2005年春節至2008年春節前,為感謝徐社新對其職務安排上的支持及在工作上繼續得到關照,先後4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2萬元。2007年3月,朱郁還為請徐社新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五河縣國稅局前任局長楊益軍予以關照,到安徽省委黨校徐社新學習的住處,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後徐社新打電話給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過問此事。

至於五河縣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可以說幾乎都給徐社新“進貢”過。2003年中秋節至2007年中秋節,王輝為在職務調整及工作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先後11次送給徐社新人民幣4.3萬元。2007年5月,王輝和姚蘭祥等人為感謝徐社新在他們職務調整上給予的幫助,一起到省委黨校送給徐社新5000元購物卡。2006年11月,王輝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黨委書記。2007年1月,姚蘭祥被任命為五河縣城關鎮鎮長。2007年春節後,姚蘭祥為表示感謝,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五河縣澮南鎮黨委書記曹永茂人民幣2.3萬元、臨北回族鄉鄉長劉光祥人民幣2萬元、五河縣武橋鎮鎮長查鳳岐、五河縣新集鎮鎮長王少柱人民幣1.5萬元、五河縣澮南鎮鎮長黃林人民幣2.1萬元、大新鎮鎮長傅玉湘人民幣1.4萬元、沫河口鎮鎮長張道奎人民幣1.4萬元……這一長串名單讀來令人窒息。

據當地一位幹部說,這些向徐社新送禮的人中,一些人是沒有辦法而為之。因為在徐社新主政期間,徐收了錢才會提拔已是公開的秘密,不向其行賄而想得到提拔重用實在是太難了。

收錢打招呼名曰幫企業發展

在徐社新案件中,徐社新收受安徽皖啤釀造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楊敬雪人民幣65.1萬元和索尼牌數位照相機1部,算是單宗最高的。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間,楊敬雪為在天井啤酒廠破產清算、皖啤公司擴建征地、皖啤公司與縣政府結算收購天井啤酒廠等事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先後10次在徐社新的辦公室或家中送給徐社新總計人民幣65.1萬元和價值6000餘元的索尼牌數位照相機1部。

為此,徐社新在上述事項中為楊敬雪提供了幫助:天井啤酒廠改制中向法院打招呼儘快結束破產程式;幫忙土地60畝。其中,2005年11月,皖啤公司以2030萬元的拍賣價,獲得了天井廠抵押給金融機構的資產。由於該資產低於2002年原天井廠改制時的評估價,徐社新打算以2002年改制時的價格與皖啤公司結算。

為了使徐社新同意以較低的拍賣價及時與皖啤公司結算,2006年6月的一天,楊敬雪安排皖啤公司顧問送給徐社新10萬元。同年8月的一天,楊敬雪又送給徐社新40萬元,請求徐社新儘快安排以拍賣價結算。徐社新在安排五河縣經委主任具體核算時發現,該資產2002年的評估價要比2005年的拍賣價高出800餘萬元,考慮到以拍賣價結算會引起較大反響,最終沒有同意楊敬雪的請託。但是,對於楊敬雪提出的將價值46萬餘元的天井啤酒商標權的無形資產獎勵給皖啤公司,以及將皖啤公司在破產清算期間付給五河縣政府的80萬元租賃費返還的要求,徐社新表示同意,並於不久後落實到位。

徐社新在“熱心”為企業辦事時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支持企業發展,幫助企業做大做強。比如,徐社新收受了五河縣桓裕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李海明人民幣18.6299萬元購房款和價值3.5萬元的裝修材料,李向其行賄的目的就是在開發五河縣城老城中心區中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在收受安徽鼎恆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新軍人民幣9萬元後,徐社新在為吳緩繳競拍的五河縣機械廠的土地出讓金上,向時任五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打招呼,後該公司緩繳剩餘的土地出讓金。

在法院認定徐社新受賄的多宗事實中,也有十多家企業和個體戶。而且,在兌價中企業獲益多,徐社新收到的“回報”就越大。

教師簡訊舉報貪腐曾被拘留

說到徐社新的案件,就不能不提曾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五河教師簡訊案”。

4年前,五河縣教師董國平因發了一條有徐社新受賄內容的簡訊,而被指誹謗,被拘留10天、罰款500元,五河縣電視台甚至進行官方闢謠。那也是徐社新首次被媒體聚焦。

同年4月28日,徐社新力挺的五河縣第一中學代校長張兆猛到縣公安局報案,稱連日來學校教職工及縣裡多名副科級以上幹部,陸續收到誹謗其本人的上述類似簡訊,損害了其人格、名譽,也擾亂了學校教學秩序,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後來徐社新本人也報案,稱有人利用簡訊對其誹謗。當年8月25日,五河縣公安局在縣委書記的壓力下,對五河縣第一中學教師李茂余、董國平作出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但是,事實證明,徐社新確實收受了五河一中校長高明會、副校長王儒鴻和黨總支書記張兆猛合計人民幣4萬元。經法院認定,2006年春節前,張兆猛、王儒鴻為在職務晉升及五河一中申報省級示範高中等事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二人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2萬元送給徐社新。2006年8月,張兆猛被任命為五河一中黨總支書記。2006年10月,王儒鴻被任命為五河一中副校長。2007年春節前,高明會為在協調五河一中新校區開工建設上得到徐社新的關照及感謝對其提拔,與王儒鴻從學校財務中支出人民幣1萬元送給徐社新;2008年春節前,高明會又送給徐社新人民幣1萬元。此外,五河一中校長吳峰為在該校玻璃廠的拆遷賠償安置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還向徐社新送上了500美元。

案意

從徐社新等縣委書記落馬案件中可以看出,權力過大、缺乏有效監管正是他們貪污腐化的主因。在弄權時,他們往往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名,調動各部門為其謀私利服務,尤其在重要項目、重點工程、重大資金使用,企業改制、矛盾糾紛解決、有關費用減免等方面,其權力的行使往往沒有邊界,基本是處於監督的真空。在幹部任用上,書記的話往往就是聖旨,根本沒有人挑戰。

徐社新腐敗案中警示我們,對縣委書記需要重點管理。古人云:“郡縣治,天下安。”縣一級政權在我國機構設定中處於承上啟下的關鍵位置,作為一縣之“首”,是縣級領導班子中的主要決策者、指揮者,是更高層次領導幹部的重要來源。在整個幹部隊伍中,縣(市、區)委書記這一層級至關重要。其素質高低,不僅關係到縣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關係到一個縣(市、區)的黨風、政風、民風,而且直接影響到當地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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