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辦法

《徐州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辦法》已經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8〕1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二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江蘇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入伍的義務兵家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條件享受優待。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優待金和獎勵的費用統一納人本級財政預算,列人財政支出範圍。

第四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獎勵金的發放:

義務兵(不含在校大學生人伍)家庭優待金和獎勵金,由義務兵人伍時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

在校大學生人伍家庭優待金由人學前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獎勵金由批准人伍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

第五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確定。在校大學生人伍,按照高於當地人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10%的標準給予優待。在西藏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在當地人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二倍。

第六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具體標準的確定:

市區(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九里區、徐州經濟開發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具體標準,由市民政局、財政局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確定。

市區(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九里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以2005年1100元為基數,提高標準後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

各縣(市)、賈汪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確定。

第七條 下列情況人伍的,不發放優待金:

(一)非戶口所在地人伍(不含在校大學生人伍)的義務兵;

(二)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和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三)從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第八條現役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校大學生人伍後,在其服義務兵役期間,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獎勵金:

1.在校專科生按批准人伍的縣(市)、區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已畢業的按50%;

2.在校本科生按批准人伍的縣(市)、區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已畢業的按60%。

(二)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的,一次性獎勵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以上的按50%;被評為優秀士兵的,一次性獎勵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獎勵,須憑人伍通知書和其所在就讀大學的學歷證明領取;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獎勵,立功的,須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立功受獎通知書領取,優秀士兵憑獎勵證書或喜報領取。

第九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領取,須持江蘇省統一印製的《人伍通知書》和戶口簿。

第十條 優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發放。

第十一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受到各種紀律處分的,分別扣發當年優待金的50%。義務兵受到處分但其家屬未如實匯報的,取消當年優待金。

(二)被勞動教養、追究刑事責任、開除軍籍的,取消優待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徐州市城鎮戶口人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辦法》(徐政發〔20034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市有關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獎勵金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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