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的通知
徐政辦發〔2011〕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徐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為確保各級行政機關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二、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三、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協調渠道。
四、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對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六、行政機關擬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發布後可能對其工作產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七、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徵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八、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九、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擅自發布信息,並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後,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十、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一、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