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
1985年2月任央視播送部控制二科副科長,1988年3月任播出控制二科科長,1992年10月任設備科科長,1994年6月任技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2000年12月任技術管理辦公室主任,2005年5月任中央電視台副總工程師兼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
2010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央視大火案”進行一審宣判,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徐威因危險物品肇事罪獲刑7年。
被拘留
央視新址工程於2005年4月28日開工,整個工程建築面積達59.95萬平方米,總投資78.9億元,由位於園區西南側的CCTV主樓、西北側的電視文化中心、東北角的能源服務中心組成。
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台址燃起大火後,徐威隨即被帶到朝陽公安分局呼家樓派出所。負責現場燃放禮花的湖南瀏陽三湘煙花製造公司的8名現場人員遺棄了燃放禮花彈的玻璃鋼筒和21發尚未燃放的禮花彈後逃離現場。警方根據線索,追趕至廊坊,將8名燃放人員攔截後帶回北京。
元宵節前便收到央視相關部門傳送的“到新台址觀看焰火晚會”的通知。有目擊者稱,在燃放現場周圍還有多個機位進行現場錄像。
初步調查,負責現場燃放煙花的三湘煙花製造公司具備燃放A級禮花的資質,但燃放活動並未得到北京市相關部門的審核和批准,屬於違法燃放行為。據悉,現場準備燃放的禮花彈達700餘發,總價值達百萬元,事發時大部分禮花彈已經燃放,僅剩下21發。
央視新台址大火事件的調查由北京市公安局直接負責,包括徐威在內的12名嫌疑人被警方拘留。
被公訴
2010年2月,歷經一年調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383萬元的央視大火案進入開庭審理階段,包括央視新台址建設辦公室前主任徐威在內的首批23名嫌疑人被公訴,他們均被控危險物品肇事罪。
徐威等23人由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其中央視有7人,此次主要是針對央視新址辦違規燃放煙花問題。此前媒體報導,檢方初步調查時認定,2008年12月,徐威在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情況下,擅自決定於元宵節組織員工會餐,並在央視新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北京大新恆太傳媒公司總經理沙鵬受徐威委託聯繫煙花燃放事宜後,即與清華同方政務系統科技公司副總經理李小華、瀏陽市三湘煙花製造公司股東劉發國等人共同決定,由三湘公司提供禮花彈、80個組合禮花、516個單發花束及19組架子煙花,並負責燃放。2009年2月7日凌晨,劉發國等人將煙花運送進央視新台址工地。
2009年2月9日晚8點,在新址辦員工會餐結束後,徐威在央視新址A、B座樓間的燃放地點,將燃放人員為他準備的火炬形點火器交給新址辦副主任王世榮,後王世榮點燃煙花。禮花煙火落至配樓頂部,引燃可燃材料,導致火災。
2010年3月23日,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包括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內的21名被告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罪名均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央視大火案經過3天庭審,21名被告人多數當庭明確表示認罪。庭審臨近尾聲時,徐威在最後陳述中稱他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還給央視帶來了不良影響,非常悔恨,並再次勸說同案被告人認罪伏法
一審判決
“央視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險物品肇事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於2010年5月10日進行一審宣判。作為“央視大火案”的第一被告,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最終獲刑7年。這也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最高刑期。除排在第21位的被告人陳子俊免於刑事處罰外,其餘所有被告人所獲刑期均在3-7年之間。法官在宣判現場並未詢問被告人是否抗訴,在場幾位律師也表示要在會見當事人以後再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