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元[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

徐國元[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

徐國元,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內蒙古新巴爾虎左旗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12月入黨。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文化,會計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年12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雙規”。 2009年1月23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宣布開除其黨籍和公職,並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有關其他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2009年8月,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徐國元 徐國元

1974年8月-1979年7月黑龍江省額爾古納右旗上庫力農場農四隊技術員、副隊長、隊長

1979年7月-1982年3月 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右旗上庫力農場農四隊隊長

1982年3月-1984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科員

1984年8月-1986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黨校乾訓班學員

1986年8月-1988年11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城調隊隊長、辦公室主任

徐國元 徐國元

1988年11月-1992年2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副處長1992年2月-1993年11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局局長(1989年9月-1992年7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年11月-1995年6月 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6月-2000年3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盟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00年3月-2005年1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2002年9月-2003年1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進修二班學習)

2005年1月-2005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5年4月-2008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長(2008年3月)

赤峰市第四屆、第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法違紀

徐國元[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 徐國元[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

2008年2月,徐國元政治上頹廢、思想上墮落、經濟上貪婪,存在收受巨額賄賂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免去了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

2009年1月,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依據自治區紀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經中央紀委研究並報中央批准,給予徐國元開除黨籍的處分;同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徐國元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有關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受到指控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徐國元巨額受賄案2009年6月19日進入審判程式,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徐國元妻李敏傑因涉嫌共同受賄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併受到指控。

被判死緩

2009年8月,內蒙古赤峰原市長徐國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妻子李敏傑受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在包頭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判決認定

2002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傑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盧鳳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振新等11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100000元、美元540000元、歐元10000元、價值人民幣3829500元的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93000元的貴重物品兩件,總計折合人民幣12411700元;被告人徐國元夥同被告人李敏傑共同收受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170000元。

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有價值人民幣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歐元22000元、加元20000元、英鎊1380元、日元10000元、港幣105740元、泰幣2000銖總計折合人民幣14106299.94元的財產,被告人徐國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傑明知徐國元收受王凡所送人民幣100萬元、劉振新所送人民幣200萬元、孫才科所送大連別墅一套及美元30萬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國元收受孫才科所送大連別墅的事情被舉報後,為掩蓋徐國元的上述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將徐國元收受的上述賄賂款物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與他人進行串通。

包頭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國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李敏傑接受他人請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25817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2006年6月紀檢監察機關開始對其收受孫才科所送別墅一事進行初核後,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徐國元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幣總計14106299.94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傑夥同徐國元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17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敏傑明知徐國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為掩蓋徐國元的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積極進行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進行串通等一系列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犯有數罪,依法應對其數罪併罰。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徐國元系主犯、被告人李敏傑系從犯,及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歸案後,主動供述了除收受孫才科別墅以外的紀檢部門沒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系自首,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完整、穩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敏傑在徐國元的授意下,實施了掩飾、隱瞞徐國元部分犯罪事實的行為,可酌定從輕處罰。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敏傑能夠通過其家屬主動向本院繳納罰沒款項,表明其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事實

根據被告人徐國元、李敏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全案案情以及二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雖然被告人徐國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對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依法對其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李敏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李敏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徐國元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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