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水務局

(四)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處理重大水事糾紛;負責查處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對重大水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二)彭州市水務局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政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辦〔2010〕54號)和《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彭委發〔2011〕23號)精神,設立彭州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城市供排水建設管理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鄉鎮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水務綜合規劃和執法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彭州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彭州市水務局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水務工作政策、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市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城市規劃區外排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彭州市水務局牽頭擬訂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處理重大水事糾紛;負責查處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對重大水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的科技與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重大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六)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實施漁業環境保護;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指導全市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建設;負責實施全市水產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監管;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七)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彭州市水務局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
(九)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外供排水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外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會同市發改局對城市規劃區外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價格進行核算。
(十)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一)彭州市水務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水庫、河口灘涂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對水務基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環境治理。
(十二)彭州市水務局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政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彭州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電項目建設過程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以及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運行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四)彭州市水務局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彭州市水務局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彭州市水務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彭州市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彭州市水務局辦公室(掛紀檢監察科牌子)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紀檢監察、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水務系統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本系統黨建、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組織工作。
(二)彭州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水產科
擬訂水務工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指導與監督及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處理重大水事、漁事糾紛;負責查處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負責擬定全市水務法制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科技情報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申報、套用和技術推廣;承辦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擬訂全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分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擬定漁業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漁業環境保護;負責全市水產養殖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生動物的防疫和境內檢疫工作;指導全市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建設;負責全市水產資源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負責漁船監管,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三)彭州市水務局水利水保科
擬訂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節水灌溉、排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安全監測、病險水庫的整治和防汛工作;組織、指導農田灌溉、丘陵山區的治旱抗旱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水土流失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彭州市農業用水協會工作。
(四)彭州市水務局供排水管理科(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編制城市規劃區外供水、排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外供水行業管理和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工作;組織制定城市規劃區外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按照排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負責城市規劃區外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和行業管理;會同發改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外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價格進行核算;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外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工作;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彭州市水務局水域管理科
負責全市河道、湖泊和河口灘涂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市河道、湖泊和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審查重要涉河工程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負責河道工程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查、報批;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監測河道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負責水域環境治理工作;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區河道、河堤通道的監督管理。
(六)彭州市水務局財務科
負責編制和實施本系統財務收支計畫;組織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負責對水務行業各類專項資金及費用的徵收、使用、調度與銜接;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全市水務系統國有資產及水務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七)彭州市水務局行政審批科
擬訂全市水務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務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符合規劃審查;擬訂水務工程建設質量、施工等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大中型水務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轉報工作;指導水務工程建設和驗收;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八)彭州市水務局防汛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彭州市水務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副局級)1名;內設機構領導正職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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