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設計

法國美學家拉羅(1877—1953)認為,工業產品的美是多種要素的組合,正如復調音樂是由多聲部通過對位法而形成統一的和聲一樣。產品的形式是材料和結構的外在表現,是由一定的線條、色彩、形體、音響等在產品外部可以直接感知的物質屬性所構成的整體。產品的形式設計是工業設計師依據功能所作出的創造性活動,每一種新的產品形式產生就意味著含有一定的形式意義。就單純的形式美而言,它不依賴於其他內容,因此,德國哲學大師康德稱之為自由的美,狄德羅則稱之為絕對的美和獨立的美。但是,產品設計的形式美卻是依存美,確切地講產品設計的形式只有與效用功能、操作功能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方能稱為設計形式美。

法國美學家拉羅(1877—1953)認為,工業產品的美是多種要素的組合,正如復調音樂是由多聲部通過對位法而形成統一的和聲一樣。產品的形式是材料和結構的外在表現,是由一定的線條、色彩、形體、音響等在產品外部可以直接感知的物質屬性所構成的整體。產品的形式設計是工業設計師依據功能所作出的創造性活動,每一種新的產品形式產生就意味著含有一定的形式意義。就單純的形式美而言,它不依賴於其他內容,因此,德國哲學大師康德稱之為自由的美,狄德羅則稱之為絕對的美和獨立的美。但是,產品設計的形式美卻是依存美,確切地講產品設計的形式只有與效用功能、操作功能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方能稱為設計形式美。
一、產品的形式設計具有獨特的審美涵
視覺藝術家們普遍認為,藝術作品的審美是以人的直觀感受為尺度,它的終極目標是人類對自身的自我意識,是人類本質力量在社會實踐中的確證,它的實質是以審美為中心的一種精神生產。而產品設計卻主要是以實用功利為中心的物質生產,它的目的是為人的實用需要而設計。藝術作品藉助於一定的物質媒介,創造出一種具有情感意蘊的形象體系,這種形象體系是一種視覺或聽覺的審美存在物,是藝術家對現實的一種審美反映,其中既包括對社會生活內容的再現,也包括藝術家自身思想情感的表達,因此藝術的美是反映美。而技術生產的產品設計是人們賴以生存的物質現實,它不僅具有物質功能,同時也具有精神功能,因此設計的美是現實美。有鑒於此,產品的形式設計具有獨特的審美涵義。
首先,色彩、形態、肌理的美,即黑格爾所說的“感性材料的抽象統一的外在美”(黑格爾《美學》第1卷,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72頁),構成產品設計的自然物質材料的美。生產任何產品首先需要一定的材料,材料是構成產品設計形式美的第一要素,產品的質感與表現效果所形成的材質感與肌理美,以及現代設計對材料的不同理解,所形成的不同設計思想與風格,形成了複雜的審美心理。人類對色彩的感覺最強烈、最直接,印象也最深刻,色彩的美感來自於色彩對人的視覺感受的生理刺激,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豐富的經驗聯想和生理聯想,從而產生複雜的心理反映。形式美感的產生直接來源於構成形態的基本要素,即點、線、面所產生的生理與心理反映,以及對點、線、面形式意蘊的理解。在點、線、面的形態要素中,線是最活躍、最富有感情的要素。平面上的形與空間中的形態,其跳躍與靜謐、繁雜與單純、安定與輕巧、嚴肅與活躍等情感性質無不與線密切相關。由於人的實踐活動和審美經驗的積累.促使人類對模仿自然形態、概括自然形態和抽象形態等產品造型產生不同的審美聯想和想像,因而也就產生了不同的審美感受。材質感和肌理美作為產品設計的可視和可感的要素,對人的視覺或觸角都會產生感應和刺激。這些不同程度的感應和刺激,就會使人產生不同的生理和心理效應,因而產生不同程度的美與不美的感受。
其次,自然物質材料的空間排列組合構成產品設計符合形式規律的美。產品設計形式美的最終體現是產品的總體造型必須符合形式美的規律,即遵循公認的形式法則。當色彩、形態、材質肌理等形式要素的組合符合對稱與平衡、調和與對比等形式規律時,使人產生美的感覺。正如高爾基所說,形式美是“一種能夠影響情感和理智的形式,這種形式就是一種力量。”產品設計的形式美與所有事物的形式美一樣,遵守著共同的美學原則。這個原則就是美的形式法則。美的形式法是人類的審美積澱,是社會實踐中總結出的形式規律。在一件設計產品上,同樣涉及到“變化與統一”、“對比與調和”、“對稱與均衡”、“比例與尺度”、“節奏與韻律”等形式法則的運用。“統一”使人感到整齊;“變化”帶來刺激,打破單調與乏味;“對比”強調了個性;“調和”則強調了事物間的共同因素。設計產品區別於傳統手工藝製作的用品,它是現代文明的標誌,與人們的生活、勞動息息相關,在運用形式法則時,應特彆強調以充分發揮產品的效用功能為前提,以創造功用與審美相統一的形式為最高原則。當然,形式美法則也不是金科玉律,一成不變的,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審美觀念的更新,形式美法則也必然會發生變化。
二、產品設計的形式美應具有符號功能
德國當代著名哲學家恩斯特·卡西爾提出人為“符號的動物”的著名觀點.揭示了符號化思維和符號化行為是人類生活中最富於代表性的特徵。語言、神話、宗教、科學、藝術、技術都是人造的符號宇宙。因此,人實際上不是生活在單純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個自己創造的符號宇宙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講,人是在不斷地與自身打交道而不是應付事物本身。卡西爾的這些論述,在相當程度上揭示了人的本質。在廣泛的視覺領域,人往往通過符號系統完成人類信息傳遞的任務,符號可以說是信息的載體。有專家認為,科學、技術、藝術是三種不同的符號,一般認為科學符號是抽象的,為智力圖式;技術符號是具象的,為意志因式;藝術符號則是具象與抽象的統一,為情感因式。關於符號的構成,瑞士語言學家德·索緒爾(1857—1913)指出,符號是“能指“和“所指”結合的產物。產品設計的形式也具有兩種不同的符號功能,即指示功能和象徵功能,因而也就形成兩種不同的產品形式符號:指示符號與象徵符號。
所謂產品形式的指示符號是用來說明產品及其構件的功用,即“這是什麼”,它使形式具備認知功能。人們通過產品的指示符號,結合以往的生活經驗,作出“這是什麼產品”或“如何使用”等邏輯判斷,從而進一步理解產品的效用功能和掌握使用方法。產品形式的象徵符號則是通過造型要素及其組合使人產生一定的聯想,並領悟到這件產品“怎么樣”。象徵符號表達的內容往往是間接的、隱含的,具有較強的抽象成分。要準確理解和體會這種象徵符號所表達的意義,必須藉助於一定的抽象能力和想像能力。
符號是信息的載體,它對人具有認知功能,不僅為實現功能的發揮提供了指引,而且它的物質形態和含義也具有審美功能。因此,並不存在單獨的審美符號,審美功能的獲得正是它的實用物質狀態和意義傳達的結果。這一點也可以從產品語言的形式機制上得到確證。產品語言的形成是由深層結構向表層結構的轉化,也就是說,它要經過由功能結構向形式的轉化。產品語言的深層結構是指產品的物質功能、與人的活動的相互關係、產品的材料工藝和技術基礎以及其社會文化特徵。例如,一房家具中有大衣櫥、書桌等,它們總要通過一定的符號加以標識,以便於人們識別和使用。通常,把手就是抽屜和衣櫥最好的指示符號,這種指示既可以在形式上是多樣的,也可以做成外顯或隱含的。外顯的衣櫥把手可以是環形的、鈕形的、矩形的,也可以是碗狀的。而隱含的衣櫥把手則可以用一定空間間隔指示出在底邊或側邊有暗槽,可供手指拉出。因此,產品必須通過預先的設計,按計畫目標的要求進行設計與製作。但它又不象—般技術產品那樣單純依據於自然規律和自然形態,它不僅有技術的規定性,而且有相對的形式表現自由度。與藝術品相比較,設計產品同樣具有審美的內涵,這種審美性質不是由技術的規律性所決定,而是由依隨於效能的形式符號所決定的。但是它與藝術品不同的是,它不要求唯一性,而更強調產品的重複性和複製性,特彆強調一定是可供批量生產的產品,體現機械文明整齊劃一的美。
三、產品設計的形式美感應體現相對的自由度
產品設計是一個時代文化發展的綜合體現,產品設計的風格伴隨著工業生產的時代文化背景,以及設計師個人的才華與智慧,留下了時代信息、文化風貌、企業特徵與個人情感的印跡。希羅卡諾夫/斯列姆涅夫在《現代科學的發展現律性與認識方法》一書中說:設計仍然“存在著對客體、主體及其相互作用的條件所固有的可能性的自由選擇。客觀規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並不意味著它是單一的和一成不變的,規律的作用途徑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客觀規律表明,普遍存在於多樣之中,不變存在於變化之中,必然存在於偶然和自由之中”。也就是說,設計是在技術的限制中從事創作的,在這裡,對科技規律的把握並不會妨礙創作;相反,可以為創作提供自由的選擇。當然,作為實用品,設計師既不能讓形式的審美功能取代並影響效用功能;同時也不能容忍為極力地追求產品的效用功能而忽視人類自身的情感要求和風格特徵。因此,產品的形式設計以及由此而生的形式美感應該體現相對的自由度。
作為人的個體,由於性格、興趣、愛好各不相同,消費者對產品的形式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除了消費者所要求的共同實用功能外,不同的消費者還具有不同的精神功能。通常,一件產品的基本功能和外部條件都已確定,產品的造型設計採取什麼形式,往往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盞檯燈只要符合照明的規律,可以設計出眾多的樣式;一件大衣使用同樣的面料,可以剪裁出多種不同的款式;一輛機車身噴塗什麼色彩並不影響它的性能和造價。設計產品在效用功能和技術條件的制約下,設計多種祥式的可能性就獲得了產品“形式的自由度”。工業設計師掌握了形式的自由度,就可以發揮自己的主觀因素和想像,適應市場的流行,設計出消費者滿意的個性化、多樣化的產品。形式設計的自由度被過度利用,又會加大成本消耗或有損於產品的基本實用功能。
就形式因素而言.產品的表面裝飾比改變其形體結構具有更多的自由度。例如:線的變化比面的變化更為自由,色彩又是所有形式因素中最富於變化並具有最大的自由度。由於色彩給人的啟示是朦朧的和隱含的,同時色彩又聯繫著人的情感,最容易產生情感的共鳴與變化,所以它成為產品最富於形式表現力的“產品語言”。工業設計師只要善於運用色彩,有駕馭色彩的表現能力,就獲取了產品形式表現的最大自由。當然,設計意象的本質,實質是設計師對產品形式的構思過程,它是融合著理智和審美情感的創造性想像活動。義大利建築家奈爾維(P.L.Nervi,1891—1979)指出:“一個技術上完善的作品,有可能在藝術上效果甚差。但是,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卻沒有一個從美學觀點上公認的傑作而在技術上卻不是一件優秀作品的。看來,良好的技術對於良好的建築說來,雖不是充分的,但卻是一個必要的條件。”也就是說,在設計中技術與藝術的有機結合,可以從它的審美效果上體現出來。產品形式的審美創造,以功能為取向原則,使產品精神功能的發揮有助於整個產品目的性和實用功能的實現。另外,不同的產品依隨其功能還會表現出不同的自由度,如機械設備、家用電器等的自由度相對較小,以審美功能為主的日用品和裝飾品在形式上的自由度最大。但是,形式自由度的大小與產品是否具有較好的形式美感並無多大直接關係。如電鑽、電扇的葉片這類經過精確計算設計出來的純技術產品或配件,更多體現了理性和客觀的物質存在,沒有給形式設計留下多少餘地,仍可以顯示出一定的功能美和形式美。
設計產品的目的是滿足人的需要,產品形態的發展也是無止境的,因此審美設計沒有極致和終點。正如包浩斯的旗手格羅皮烏斯在《全面建築觀》中所指出的: “歷史表明,美的觀念隨著思想和技術的進步而改變,誰要是以為自己發現了‘永恆的美’,他就一定會陷於模仿和停滯不前。真正的傳統是不斷前進的產物,它的本質是運動的,不是靜止的,傳統應該推動人們不斷前進”。產品設計迫切要求人們正確認識產品的形式與審美的關係,用“美”的尺度,設計製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現代“藝術品”——產品設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