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實踐中,某些地方曾出現公民“被精神病”的個案現象,將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送進精神病醫院強制醫療,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強制醫療制度的關注和質疑。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制度納入特別程式,規定了嚴格的操作規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2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
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南京律師110:84-110-110的刑事律師介紹: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經法定程式鑑定,行為人在實施上述行為時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仍有以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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