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所規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強制隔離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

基本信息

概述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2010年4月2日,市局制定《泉州市公安局關於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解除和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審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範提前解除和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

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條件

•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 

4. 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該條表明,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條件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社區戒毒不成的基礎上作出;另一種是針對吸毒成癮嚴重人員,這種情況下不需要以社區戒毒未成功為前提。此外,還存在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而只需經公安機關同意即可。

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還規定了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這主要適用於一部分婦女未成年人

•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規定說明,所有吸毒成癮人員必須進行自願戒毒或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無一例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送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定、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 第四十四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即為普遍設立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名稱。目前各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分屬於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多設在原有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內,採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等辦法),其職責和分工在各地均不相同,且尚無具體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希望接收並統一管理所有強制隔離戒毒所。

入所

• 第四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治療和康復訓練以及職業技能培訓

• 第四十三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並“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 第四十五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執業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這些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探訪探視與物品檢查

•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期限和解除

•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其他規定

•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09年4月1日在《公安部關於對強制隔離戒毒與勞動教養能否合併執行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強制隔離戒毒與勞動教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強制措施”,但“對被勞動教養人員投所執行的,應當在勞動教養場所一併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由勞動教養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這也符合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因為強制隔離戒毒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而勞動教養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行政處罰

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發布施行《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戒毒程式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三是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四是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定書》(複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按一式五份填寫,其中提供給漳州強制隔離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門存檔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門備案一份。

案例

吸毒男子不滿被強制戒毒兩年狀告公安局

今年(2013年)40歲的鄭維明(化名)是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花溪鎮人,去年底染上了毒品海洛因,今年1月11日下午,鄭維明吸毒時被便衣民警查獲,次日,東坡區公安分局對鄭維明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同時對鄭維明作出了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

但是鄭維明(化名))不服強制隔離戒毒(鄭維明的愛人張女士說:“鄭維明吸毒時間才一個月,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還認為其夫並沒有經過社區戒毒)將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告上了法院,2013年6月6日上午,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在戒毒所里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6月6日的庭審中,雙方圍繞鄭維明是否達到吸毒成癮嚴重、是否應該先社區戒等焦點問題展開辯論。當天庭審結束後,雙方同意對此案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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