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①,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②,奏當棄市③。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④,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⑤。”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⑥,然以逆順為差⑦。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土⑧,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平⑨,乃結為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⑩。
後來,有人偷了高祖廟神座前的玉環,被抓到了,文帝發怒,交給廷尉治罪。張釋之按法律所規定偷盜宗廟服飾器具之罪奏報皇帝,判處死刑。皇帝勃然大怒說:“這人胡作非為無法無天,竟偷盜先帝廟中的器物,我交給廷尉審理的目的,想要給他滅族的懲處,而你卻一味按照法律條文把懲處意見報告我,這不是我恭敬奉承宗廟的本意啊。”張釋之脫帽叩頭謝罪說:“依照法律這樣處罰已經足夠了。況且在罪名相同時,也要區別犯罪程度的輕重不同。現在他偷盜祖廟的器物就要處以滅族之罪,萬一有愚蠢的人挖長陵一捧土,陛下用什麼刑罰懲處他呢?”過了一些時候,文帝和薄太后談論了這件事,才同意了廷尉的判決。當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國國相山都侯王恬開看到了張釋之執法論事公正,就和他結為親密的朋友。張釋之由此得到天下人的稱讚。
――選自《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①高廟:漢君臣供奉漢高祖劉邦的廟。坐:通“座”,神座。
②案:通“按”,按照,依照。
③棄市:在鬧市執行死刑,陳屍街頭。
④致:給予。族:滅族。古代刑法規定一人有罪可誅殺他的家族。
⑤共承:恭敬承奉。共,通“恭”。
⑥罪等:罪名相同。
⑦以逆順為差:指因犯罪程度的輕重而加以區別。
⑧一�(póu,陽平“剖”)土:一捧土。�,用手捧東西。
⑨平:公平。
⑩稱:稱許,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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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釋之馮唐列傳》是西漢史學家司馬遷創作的一篇傳,本篇出自《史記》卷一百二的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
《史記》簡介 作品原文 作品譯文 詞語注釋 分段詳細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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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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