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湯(?~前115)

張湯(?~前115)

"張湯用法苛刻嚴峻,又迎合武帝所好,以《春秋》古義治獄,審理案件完全以皇帝意旨為準繩。 他還協助武帝改革幣制,實施鹽鐵官營,算緡告緡,打擊富商大賈

張湯(?~前115)

正文

漢武帝時負責刑法事務的權臣。杜陵(今陝西西安東南)人。早年學習律令,曾任長安吏和茂陵尉,後由丞相田蚡推薦,補侍御史。因在審理陳皇后巫蠱獄和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謀反事件中窮治根本,受到武帝賞識,累遷太中大夫、廷尉御史大夫
漢武帝劉徹為了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政治、經濟上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張湯是制訂和實施這些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曾與趙禹共同編定法律,制訂《越宮律》、《朝律》(見漢律)和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張湯用法苛刻嚴峻,又迎合武帝所好,以《春秋》古義治獄,審理案件完全以皇帝意旨為準繩。凡是武帝所欲加罪的,他就交給執法嚴苛的屬吏去辦,武帝想開釋的則交給執法寬緩的屬吏去審理;又把武帝對於疑難案件的批示制定為律令程式,作為以後辦案的依據。他還協助武帝改革幣制,實施鹽鐵官營,算緡告緡,打擊富商大賈,誅鋤豪強兼併之家。當時,“天下事皆決湯”,張湯權勢隆貴遠在丞相之上,因此受到統治集團內部的嫉恨。元鼎二年(前 115)由於御史中丞李文、丞相長史朱買臣以及趙王等人告發和誣陷張湯與屬吏魯謁居關係曖昧,疑有大奸,又與富商大賈互相勾結牟利等,張湯被迫自殺。他死後,家產不過五百金,皆得自俸賜。武帝知道張湯被陷害,又盡誅朱買臣等丞相三長史,丞相莊青翟也因咎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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