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沖[北京市博文學校學生(已故)]

張沖[北京市博文學校學生(已故)]

就讀於北京市博文學校高一學生張沖在學校遭同學無故毆打,睪丸被擊碎,部分睪丸被手術切除,喪失性及生育功能。4個月後,張沖在感到治療無望後服用大量心律平中毒死亡。

校園暴力受害者

張沖是北京市博文學校高一(二)班一名全托式寄宿生,男16歲。

張沖之父手握張沖遺像 張沖之父手握張沖遺像

1998年11月20日早7點10分左右,張沖和平日一樣準備去吃早飯。但在上樓梯途中,被該校初三(一)班留級生董強(17歲)無故攔截。董強一手扶牆攔住張沖,張沖撥開他的手,不明就裡的問:“你要乾什麼,我不認識你。”董強卻惡狠狠地說:“我讓你認識認識!”隨即對張沖展開毆打。他將張沖推頂至教務處門邊的牆壁上,用雙手抓住張沖的肩膀,提起右膝蓋猛頂張沖的陰部。張沖以雙手遮捂下體,卻仍未能阻止董強。董強反覆用膝蓋兇狠頂撞張衝要害部位數下,張沖劇痛難忍,雙手捂住襠部倒地翻滾。張沖慘遭一通毒打之後被董強拖拽至教室扔在地上。

張沖被同學發現時已在地上躺了四十分鐘,臉色蒼白渾身抽搐。張沖同學將其背至校醫院檢查,發現其生殖器官重傷、心跳驟停,便將其轉送至醫院。醫院檢查發現張沖雙側陰囊鈍挫傷,造成嚴重陰囊血腫,左側睪丸已被撞碎,睪丸、附睪組織壞死,右側睪丸也有嚴重損傷,鞘膜內積血。因病情嚴重,隨即張沖被轉院至北京空軍總醫院搶救治療。張沖父母強烈要求醫生保守治療,修補創口,保住男孩的睪丸。但張沖傷情已嚴重惡化,醫院只有將張沖被擊碎壞死的左側睪丸、輸精管和附睪手術切除,對右側睪丸進行了修補手術,對陰囊積液進行引流。術後張沖病情一直未能好轉,睪丸傷口流膿感染,高燒多日不退,陰囊引流有異物排出。醫院最後只得對張沖的剩餘睪丸組織繼續進行切除手術。

只有16歲正值花季的少年張沖,面對將永遠失去性和生育功能、其他生理功能也將受到影響的殘酷現實,強烈的精神折磨加上術後不斷感染的肉體痛苦,讓他對治療感到了絕望。在熟悉的校園裡,被一個不認識的高年級男同學用膝蓋頂碎睪丸的事實,更讓張沖不堪羞辱。而學校對打人者董某多方包庇,幾日之後便讓其複課。還與張沖家長商量要求將其睪丸被同學打碎的真相說成是張沖體育課不小心摔傷。學校的態度讓張衝心寒,特別是聽說傷害自己的同學被學校複課,非常憤怒,問父母:“他都把我打成這樣了,為什麼還讓他上課?”

身為男子漢的張沖不堪忍受生殖器受損的巨大屈辱與身體的劇烈痛苦,曾多次絕望地問父親“我會不會成為小太監”。1999年3月21日,張沖在家中服用大量心律平自殺身亡。

張沖長相俊朗心地善良,與同學關係融洽,受傷之後很多同班同學前來探望。據其父張昭說,張沖住院期間曾有位同班很漂亮女生每周末都來探望他,張沖死後她便轉學離開。張昭懷疑張沖被毆打致睪丸破碎可能與學生間談戀愛、感情矛盾有關係。

“張沖多才多藝,滑冰、跳舞、打保齡球、檯球、唱歌、畫畫樣樣行,他根本不是一個內向的孩子。聽說張沖沒有搶救過來,醫院護理過他的好幾個護士都哭了,她們覺得孩子太可惜了。”父親張昭介紹說,“走讀生董強在學校規定的7點半之前闖進學校,竟然沒有任何人發現,更無人在現場阻攔。董強的口供也說他們與張沖素不相識,無怨無仇。大夫說,男孩子的睪丸是很活的,受到撞擊會移開,只有突然、猛烈的撞擊才會撞碎,而且醫院檢查時發現,孩子的恥骨都鈣化了,是受傷後的增生。睪丸粉碎,恥骨撞傷,這就是要把人往死里往廢里撞啊!”

法院為其討公道

1999年8月17日,房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董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張昭夫婦沒有到庭,法院說“因為聯繫不上”。

2000年3月10日,張昭夫婦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稱,博文學校未盡到管理和監護責任,致使其子在校期間被同學致傷,後自殺身亡,要求博文學校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精神損失180萬元。

張昭夫婦認為,博文學校收取了他們2萬元的贊助費以及一學期7800元的學費,稱自己是24小時陪讀封閉式全日制私立學校,很明顯,學校沒有盡到義務。而且,在張沖接受治療期間,學校既沒有主動前去看望,也未打電話慰問,漠不關心造成了張沖的巨大精神壓抑和最終自殺。

原審法院認為,在學校的管理範圍內,張沖受到傷害,學校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對張沖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對張沖父母造成的精神損害,博文學校應在加害人賠償範圍內酌情予以補償。

與此同時,法院不認為學校對學生有監護責任。判決說,博文學校雖在招生簡章中稱其系一所寄宿學校,但並不因張沖寄宿學校而產生監護義務的轉移,博文學校與張沖之間系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張沖父母要求博文學校對張沖承擔監護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當時許多業內人士對此提出異議,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律師認為,家長交納高額學費,學校承諾24小時陪讀,實際上家長的監護責任就轉交給了學校,學校就應該履行24小時陪讀的承諾。發生校內打架的事件,並導致受害者自殺,這說明學校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北京市博文學校賠償張沖父母各種損失總計17萬多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萬元。

法官在宣判時指出: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博文學校系一所封閉式管理的寄宿制學校,張沖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依據該校招生簡章的公開承諾,將張沖送往該校寄宿學習,應視為家長將對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監護權委託給學校,學生在註冊登記和交納約定費用後委託關係成立,由此即產生了學校要保證張沖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監護責任。張沖在博文學校的監護範圍內遭受同校走讀生董某殘忍侵害致殘,對其被侵害的後果,除加害人董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博文學校同時亦應承擔對張沖受到侵害和董某實施侵害的監護不力的賠償責任。由於張沖正值花季,身體損害造成其對生活失去信心而自殺,這種損失難以估量,故支持張沖父母的賠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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