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抓捕現場](/img/6/93f/n5GcuM3X4czN1UzN5IzN0cTMzUTMxMTNwgTMxADMwAzMxAzLyczL2Y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案件發生後,雲南省第一監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省監獄管理局、省司法廳、省委政法委和法務部作了匯報,並及時派出追捕小組,同時協調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和協查函。
雲南省第一監獄給公安機關的協查通報稱,罪犯張林蒼,高中文化,農民,雲南省馬龍縣人,捕前住雲南省馬龍縣馬過河鎮何家村村民委員會角家村67號。
2016年10月25日因運輸毒品罪被判無期徒刑。張林蒼特徵:身高1.84米,體型中等,方臉,後背有一處約10厘米的燙傷疤。
事件進展
2017年5月10日,嵩明小街派出所轄區接民眾舉報,說看見一個長像類似的人在附近出沒,隨後嵩明公安局出動發現蹤跡,武警特警再出動,圍捕過程中,逃犯一路沿藥靈山方向跑,據說出動了武警,特警,特勤,無人機。亡命天涯8天的雲南越獄毒販張林蒼在昆明市嵩明縣落網。
2018年1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脫逃罪成立,當庭判處有期徒刑5年,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