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
1962年出生。
2003年前,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副經理,因涉嫌“失職瀆職”被紀檢部門帶走談話、調查;
2003年,出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
2008年4月,出任有林投資總經理;
2013年6月28日,被廣州市紀委監察採取“雙規措施”;
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9月30日,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捕;
2014年8月21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張新華涉嫌貪污罪和受賄罪,應數罪併罰。
2014年12月10日,廣州中院一審宣判張新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貪腐案
“廣東巨貪”廣州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腐3.4億元一案,2014年12月10日在廣州中院進行審理。
檢方指控
廣州市檢察機關指控,張新華於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在擔任廣州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負責管理公司所屬及下屬公司資產物業的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券等手段,將白雲公司所屬及其下屬公司的多套房產、土地非法轉至由其主持成立並實際控制的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其後,張新華又擅自成立具有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並與廣田公司合併,使上述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
法院審理
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手段將巨額國有資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占股份折合7227.5萬元;利用擔任有林公司等3間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張新華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涉案資產的性質,張新華收受江逢燦等4人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730萬港元,構成受賄罪。張新華收受梁傍遠賄送的3529.5萬港元、何澤明賄送的45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審獲死刑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法院最終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