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96年,張扣扣只有13歲,因為地基糾紛問題,母親被王正軍砸死,之後他跟著父親生活。父親務農,因家庭貧困,張父並未再婚。2001年,張扣扣應徵入伍,在新疆服役兩年,2003年復員回家,無正當職業。此後幾年,張扣扣曾外出務工。
2017年底,才回到家鄉。
人物事件
事件經過
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在自家樓上觀察到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和親戚都回到其家中並準備上墳祭祖,張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準備好的單刃刀尾隨跟蹤伺機作案。在王校軍、王正軍一行上墳返回途中,張扣扣持刀先後向王正軍、王校軍連戳數刀,隨後張扣扣持刀趕往王自新家,持刀對坐在堂屋門口的王自新連戳數刀,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然後張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裝滿汽油的酒瓶,將王校軍的小轎車玻璃砍破,在車后座及尾部潑灑汽油焚燒,之後張扣扣逃離現場。
2018年2月1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欲潛回家中取錢,被巡邏民警、武警發現後翻牆趁夜逃脫,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大搜捕行動。
2018年2月17日7時45分,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事件處置
提出申訴
2018年7月31日,張福如以“原審判決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應予排除;認定王正軍犯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王正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影響公正審判”等為由,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並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對(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執行錯誤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10月19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陝西漢中市“2·15”故意殺人案嫌犯張扣扣之父)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對其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並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
駁回申訴
2018年11月15日,張福如以原申訴理由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由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成員認真閱卷,並赴漢中市南鄭區詳細詢問張福如本人、原偵查人員、原審出庭辯護律師和原審法官;走訪相關知情人員,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針對申訴理由逐條進行分析評議。全面審查了原審被告人王正軍案發時是否未滿十八周歲、是否存在為其兄“頂包”及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抗訴等問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審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了當時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被告人王正軍戶籍證明,本次審查中又調取到王正軍當年所在村的原始戶口登記簿,該登記簿明確記載王正軍出生於1979年4月23日,案發時十七歲四個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採信的張福如和其女兒張麗波的證言以及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均能證實傷害致死汪秀萍(張福如之妻)系王正軍一人所為,該案不存在所謂的“頂包”問題;張福如對附帶民事賠償雖口頭表示抗訴,但之後既未向原審或上級法院提交書面抗訴狀,也沒有向法院口頭闡明抗訴理由和請求,在抗訴期滿領取民事賠償款時,未對判決確定的賠償款數額提出異議,也未提出繼續抗訴的請求。同時,對張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訴理由,經審查認為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情形。
據此,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並無不當,故張福如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2019年1月3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並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
公開審理
2019年1月4日,據漢中中院官方微信訊息,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將於2019年1月8日公開審理。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家過年,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遂準備了單刃刀、汽油燃燒瓶、玩具手槍、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正軍及其家人的行蹤。2018年2月15日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及其兄王校軍與親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進行偽裝,攜帶單刃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正軍、王校軍至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原三門村村委會門口守候。待王正軍、王校軍返回時,張扣扣持刀朝王正軍頸部、胸腹部等處割、刺數刀,又朝王校軍胸腹部捅刺數刀,之後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張扣扣隨後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又將王校軍的小轎車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張扣扣蓄謀報復殺人,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行兇,先後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軍、王校軍和王自新的頸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總計數十刀,連殺三人,還燒毀王校軍家用車輛,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本案雖然事出有因,張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但是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扣扣當庭表示抗訴。
判處死刑
2019年1月8日上午9點,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下午5點多,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張扣扣判處死刑。
案件背景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並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後死亡。
1996年12月5日,當地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軍未滿18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應當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關於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於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宣判後,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均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據張扣扣父親張福如和姐姐張麗波的陳述,使用木棒打死王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兒子王富軍,並非法院最終認定的三兒子王正軍。張家人稱,由於王家長子王校軍“當官”(案發時在當地的廟壩鄉政府任黨政辦主任),故不少人為王家做了假證。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經支付的8139.3元喪葬費,張家最終只拿到了1500元的賠償。但是,張家並沒有選擇抗訴或者申訴。
張扣扣對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