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張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成立於2008年,下屬單位有市城管執法支隊和市城市管理數位化中心。

機構簡介

張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全市“數位化城管”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同時牽頭負責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城市容貌整治與景觀建設工作的協調調度和督導檢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城管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目標計畫和政策、標準、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區和市直部門相關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負責擬定相關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管理,承擔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容市貌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核;負責市容市貌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負責環境衛生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城市生活垃圾、醫療等廢棄物行業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公共廁所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洗車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中心城區環境衛生作業量和標準的核定;負責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更新報廢的審核管理;牽頭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研究制定全市城管執法的政策、標準、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城管執法重大活動;負責全市城管執法督察工作;負責全市城管執法業務培訓;負責全市城管執法標誌的監督和管理;相對集中行使市容、環衛、規劃、園林、綠化、市政、公用事業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全市“數位化城管”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數位化中心的監督、指揮、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市景觀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對外接待聯絡;負責機關信息報導、新聞發布、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建議提案、後勤事務、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人事財務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錄用調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職稱評定、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罰沒款(物資)和票據管理;負責城管收費監督和管理。

(三)法規科

負責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研究和宣傳工作;負責起草、審核相關的措施、制度、辦法和細則,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城管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城管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誌的管理;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督察;負責受理和處理對城管執法單位和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投訴;負責行政複議和涉法應訴工作;負責局管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複查和統計匯總工作;負責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對縣區城管法規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負責本系統行風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工作。

(四)執法科

負責年度城管執法工作計畫、專項治理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市直相關部門和縣區城管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導、檢查;負責受理和處理民眾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負責局管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和處理;負責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執法活動的指導、協調、調度。

(五)市容市貌辦公室

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管理,編制全市市容市貌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編制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的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市容市貌管理的質量標準和檢查評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區市容市貌工作的指導、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承辦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城管協調科(景觀整治科)

負責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管理體制、管理模式和城市綜合治理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聯合執法,協調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相關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例會會務工作,組織落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和交辦的事項;負責全市景觀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工作。

(七)環衛科

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負責編制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政策、定額、質量標準、考核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等廢棄物行業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公共廁所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洗車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中心城區環境衛生作業量和標準的核定;負責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監督管理;負責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更新報廢的審核管理;負責對縣區環境衛生工作的指導、協調、督導、檢查、考核工作。

(八)綜合審批科

負責《行政許可法》在本部門的貫徹落實;負責制定、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各類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式、時限;行使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各類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踏勘、審核、審批、收費、送達等職責;負責與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的協調聯絡等相關工作。

監察室。負責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行政監察工作,完成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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