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年4月至1980年4月,河南省會計學校學生
1980年4月至1986年6月,洛陽地區財政局預算科工作,1984年6月任副科長(其間: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參加河南電大財政專業專科班學習)
1986年6月至1993年2月,三門峽市財政局預算科科長
1993年2月至1996年2月,三門峽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市國資局局長
1996年2月至2002年1月,三門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函授學習;1996年4月至1998年3月,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學習;2000年2月至2000年7月參加河南省委黨校第26期中青班學習)
2002年1月,任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7年4月,當選為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2009年7月2日,三門峽市交通局長單向東被羈押,同年8月被免去交通局局長職務。單向東落馬後主動交代向副市長張君貴行賄,三門峽市副市長張君貴也被調查。
2010年12月23日,鶴壁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君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人民幣;其受賄犯罪所得243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165萬元人民幣,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9年5月,被告人張君貴(男,現年55周歲,漢族,本科畢業,原系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利用其擔任三門峽市財政局預算科科長、國資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及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3人29次錢財,總計243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其中索賄3起,總計20萬元人民幣。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張君貴先後五次將個人財產總計388萬元人民幣存放到焦新民處,其中能說明來源的有223萬元人民幣,還有165萬元人民幣不能說明來源。以上388萬元人民幣,均是張君貴的非法所得,與其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無關。 案發後,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君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所犯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情節嚴重,其中索賄3起總計20萬元人民幣,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君貴對其165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張君貴犯有兩罪,應對其數罪併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君貴不服判決,當庭表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