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公告全文
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
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第八屆第八次常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確定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為了維護房屋權屬證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整頓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秩序,規範房地產產權發證行政管理工作,防止違法分子偽造房屋權屬證書,制止多級、多部門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切實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我部頒發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我部決定頒布全國統一,具有防偽性能的房屋權屬證書式樣。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單位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實行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前,權利人依法在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取的房屋權屬證書仍然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三種。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房屋權屬證書由建設部監製。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各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統一由北京印鈔廠證券分廠印製。
四、房屋權屬證書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未設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市、縣,暫由人民政府作為發證機關,並委託下屬房地產管理單位具體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工作。
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的,房產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新建房屋;
房產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劃撥、轉讓、判決等);
房產權利人更改法定名稱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狀變更;
設定他項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
房屋或者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六、各直轄市、市、縣房屋產權發證機關必須在建設部註冊,未經註冊的單位不得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七、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開始啟用全國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經過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縣可陸續啟用,最晚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房屋產權發證機關在啟用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之日,同時停止發放舊的房屋權屬證書。
八、實行房屋和土地統一管理,發放房地產合一權屬證書的城市,房地產權屬證書暫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報建設部備案。
九、各直轄市、市、縣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要把換髮房屋產權證的工作與整頓產權管理秩序,開展驗證工作結合起來,搞好業務建設,開展便民服務,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認真組織好換髮產權證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