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城市建設、住宅建設的中長期計畫;負責城市建設、住宅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年度投資計畫的審批;負責組織籌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資金;負責管理城市維護資金;負責建設系統綜合統計。
(二)、負責大中型工業和民用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負責工程設計方案招標、施工圖的組織審查工作。
(三)、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住宅建設和配套工程建設;協調指導重點工程建設;指導縣城、建制鎮、鄉鎮和村鎮建設;負責工程設計質量、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編制城市供水、燃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含出租,下同)的發展規劃,擬定有關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的審批;指導城市排水、道路、橋樑、公路工作;負責路燈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編制建築業發展規劃;擬定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和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建築市場、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市場的監察和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負責境外、外省市建築企業進市施工的審批;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與建築業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審查;負責境外、外省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企業進市承包工程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的管理;負責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契約的管理和監督。
(六)、綜合協調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審批;組織擬定房地產業相關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綜合、組織、協調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開發工作。
(七)、負責編制建材業發展規劃;擬定建材業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建材行業的管理;指導建材市場工作;負責牆體材料改革;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的推廣。
(八)、負責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管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組織擬定抗震防災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組織協調抗震加固工作。
(十)、組織編制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指導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職工隊伍的培訓;編制建設系統信息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指導建設系統信息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建設系統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建設系統外事、外經、外資工作。
(十二)、協調、指導和區縣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協會、學會、研究會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