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依法成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完成設計的建設工程,由於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在本保險期限內,由該委託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
(二) 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第(一)、(二)項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款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帳冊、檔案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的名義設計的工程;
(三)被保險人將工程設計任務轉讓、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
(四)被保險人承接超越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的工程設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的註冊人員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
(六)未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工程設計;
(七)委託人提供的工程測量圖、地質勘察等資料存在的錯誤。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由於設計錯誤引起的停產、減產等間接經濟損失;
(二)因被保險人延誤交付設計檔案所致的任何後果損失;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執行工程設計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四)未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簽名出具的施工圖紙引起的任何索賠;
(五)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七)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賠;
(九)被保險人與他人簽定協定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十)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一)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作如實告知義務,提供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工程設計人員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減少建設工程設計事故和建設工程設計差錯的發生。
第十三條 本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將在本保險期限內已完成設計任務的所有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契約》和設計檔案副本送交保險人。對未通知保險人的建設工程,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發生損失後,應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作出鑑定結果.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及所含人身傷亡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八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建設工程設計契約》和設計檔案正本、發圖單、工程設計人員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勞動契約、索賠報告、事故證明或鑑定書、損失清單、裁決書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二十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存在,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