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複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