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建設部相關部門於2007年11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質[2007]255號
【發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2007-1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建設部

具體內容

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建質[2007]255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築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凡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條企業應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管理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條企業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企業、施工作業人員,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保護用品採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企業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採購管理職責。企業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採購;對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採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採購。
第八條企業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採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業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複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採購。
第九條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第十條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並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應責令相關企業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施工企業支付安全措施專項經費,並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使用符合相關國家產品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對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造成事故或傷害的,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方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情況列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審查內容之一;施工現場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情況作為認定企業是否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內容之一;施工作業人員是否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情況作為考核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到位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建立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為企業購買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信息服務。同時依法加大對採購、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處罰力度。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內,為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所需的其他勞動保護用品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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