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澳門建築業慣常採用的工程建築分判形式。建築商從私人或政府手中取得承建工程契約後,通常會根據整個工程專業分工的需要,將工程分作若干部分,以包賬形式分別判給主持有關工程的人士或公司承做。承判者俗稱“判頭”。承判又可分兩種形式,即判上判及級判。前者指建築公司將工程判給某一判頭後,該判頭又將工程原封不動地復判給另一個判頭承建,從中賺取純利。後者指判頭簽署工程契約後,再將工程劃開幾部分,分別判給其他判頭承建。
建築分判制度
在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建築業是一個首先受惠的行業,因為所有經濟活動都需要建築群去支持,但同樣地,在經濟活動降溫下,建築業也首先受到衝擊, 基於不穩定的需求,市場並不利於一個擁有龐大及包含各項建築技術工作隊伍的建築商的生存,要維持一個穩定的市場,建築分判制度是必須的.所以各種建築技術工作隊伍便成為中小型的建築分包商,以工程分判方式在建造業中提供彈性,使建築商能維持生存的空間. 但分判制度不是沒有問題的,工人的技術及質素可以帶給建築項目安全及質素問題,政府 2001 年的建造業檢討委員會建議數項措施以改善現況去維持建築工程的質素,其中包括建立非強制性分包商註冊制度,向分包商提供培訓及加強監管,以及由承建商協助提昇分包商的表現,目的是以工人接受技術性的評審去接受證明書及議訂各項措施以提昇工人地位與質素,現詳細建議已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最近臨時建造業統籌委員會亦議訂分判商登記制度,以技術行業分類確認可接納政府建築工程的分判商,更設立工程分判指引,針對經分判或多層分判後的建造質素及責任模糊不清的問題,去訂立行事模式.此指引是依據 "良好作業原則"的基礎去訂定,主要以分包契約為本.其一為分包契約的內容,其二為分包契約的採購安排,其三為分包契約的管理.以上條例的建議,都是針對現行分判商的問題,並採用由個人到分包商以至總承包商三個層面去協調建築質素. 管理分包契約指引集中在持續提升表現,此舉可由定期評估分包商表現, 工程完工後檢討以及培訓管理及監督人等行事達到.如以上制度及指引落實, 建築業便會面對實行時所需的應變措施和相關程式上的處理,和分包內容上的審核.這是一套落實改善表現的過程,會影響政府相關部門,總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建築技術工人,並使現任人士面對施工程式上的改變,如果溝通不善, 是可以為建築工人帶來面臨失業或失職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