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職業教育條例

第二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源,建立靈活的教師任用機制。 第二十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科研機構和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職業教育條例

(2007年2 月3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州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州職業教育應當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等綜合職業素質,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實用技術人才。
第四條 自治州建立與市場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與勞動就業相結合,學校和企業相聯繫,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銜接,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與其他教育互相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五條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行業組織,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預測,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職業培訓。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州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自治州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境外教育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參與的多元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自治州支持發展民辦職業教育和中外合作辦職業教育。
第七條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標準落實職業教育學校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設立財政性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確保財政預算內職業教育經費逐年增長,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得低於30%。縣(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5元的標準落實農村成人教育經費。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用於支持農業科技開發、技術推廣、扶貧開發等相關專項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八條 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業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職業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
第九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職業教育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條 自治州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學校教育和開展職業培訓。

學校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普通國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 
殘疾人的職業學校教育除由專門設定的殘疾人職業學校實施外,還可以由其他職業學校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託學校實施相應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實行產教結合,根據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和境內外勞動力市場需求,靈活設定專業和課程,積極開設面向自治州支柱產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的專業,增強職業教育專業的適應性。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就業崗位群和新職業的需求,開發和編寫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等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課程和教材。
相關行業和企業應當積極參與職業學校的課程和教材改革。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積極推行學分制等彈性學習制度,為學生半工半讀、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等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鼓勵在縣際、校際間共享實訓基地。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職業學校提供實習基地或者場所,接納職業學校的學生實習。
對上崗實習的學生,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指導教師,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工作,並給予適當的補貼;職業學校應當配合實習單位做好實習期間學生的管理工作。
職業學校舉辦的校辦產業,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由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共實訓基地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十六條 自治州實行職業培訓制度。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轉業培訓、創業培訓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職業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各類有條件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高技能人才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培訓,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保障殘疾人接受職業培訓。
第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統籌配置農村教育資源, 開展適合農村需求的實用技術和非農產業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
第十九條 自治州及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職業培訓機構提供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為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提供必要的指導。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繫,建立培訓機構與勞動力市場密切聯繫的機制。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並有計畫地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
第二十條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建立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制度。可以採取政府出資補貼,鼓勵社會各種力量贊助、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減免學費等方式,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及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培訓規劃,在州內外高等院校、企業和相關單位建立培養培訓基地,支持職業學校的教師參加高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鑑定。
企業應當為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的實踐和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源,建立靈活的教師任用機制。自治州及縣(市)人民政府編制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編制和經費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技能培訓的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任教。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的職業技能等級資格。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自治州及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門按國家和省的規定開展相關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就業準入目錄和我州實際適時發布地方性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目錄。
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可以引進國外先進職業標準和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機構。
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部分出國相關勞務人員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國家規定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國家未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用人單位應當優先從經過相應職業培訓的人員中錄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科研機構和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4 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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