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安監局

綜合管理全州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規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我州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州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負責制定全州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並組織檢查、考核和獎勵工作;組織全州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分解落實省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一般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較大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州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依法行使州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州安全生產形勢,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制度,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州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情況;協助省、國家局調查處理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礦山、化工、醫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全州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規劃職能除外)管理。對全州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承擔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煤礦安全標準化建設及瓦斯治理工作;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初審及年檢工作;負責煤礦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審查及礦井核定能力初審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州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州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事項進行審批或驗收;對未依法取得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取得批准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撤銷。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十一)指導、協調各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對各縣(市)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負責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案件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對全州安全生產動態進行巡查,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

(十二)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督促、檢查和指導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分管區域和職責範圍內開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擬定全州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與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鑑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四)歸口管理州級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責任保證金情況。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州委、州政府、州安全生產委員會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安監局內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擬定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督辦、保密、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日常政務等工作;負責總務、保衛值班、對外聯絡、接待等行政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檔案歸檔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機關車輛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調配、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績效評估工作;組織全州安監系統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審核工作;負責組織科(處)級幹部擬任考核、職務任免和專業人才的管理工作;負責科(處)級後備幹部選拔推薦、培養教育工作;負責全州安監系統人才庫建設。

承擔局黨組的決定、決議和各項工作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機關黨的建設總體規劃;負責機關黨的建設、政行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以及軟環境建設;負責黨員幹部考核、教育、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共青團等群團工作;負責黨委會議、組織召開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和黨課教育會;負責落實機關年度理論學習計畫,安排機關幹部參加各類黨校培訓;負責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發展等工作;負責黨費收繳、黨內統計和接轉組織關係等工作。

負責處理州屬煤礦改制企業的善後工作及信訪和穩定工作;負責管理延邊煤礦與和龍煤礦留守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三)安全綜合協調處(生產安全應急救援辦公室)。

承擔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州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州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制定全州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並組織檢查、考核和獎勵工作;組織協調全州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事故接報和專報工作;協助國家、省調查處理重特大事故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辦理事故處理審核工作;負責起草相關檔案和報告,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產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議。

負責監督、指導全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實施,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統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統一指揮、協調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依法督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四)政策法規處(規劃科技教育處)。

負責全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的部署與檢查;指導全州安全生產監管系統法制建設;負責提案辦理工作;分析預測全州安全生產形勢;承辦安全生產方面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事故舉報、信訪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州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典型經驗調研、總結和先進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統計上報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協助省在我州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推廣工作;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淘汰落後技術和裝備的目錄;負責州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負責全局月度、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工作;協助省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五)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管理非煤礦山、石油、冶金、有色、林業、電力、菸草、地質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現場勘察、檢驗檢測、評估認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非煤礦山的安全整治工作;負責相關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協調或參加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

(六)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依法監督管理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依法監督管理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負責所監督管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立審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及現場勘察;依法組織指導並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工作;指導監督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負責全州各類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檢查指導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的執行和落實情況;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負責煤炭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監督和關閉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礦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參加煤礦新井竣工和技改井驗收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現場勘察、檢驗檢測、評估認證、設立審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

負責編制全州煤礦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負責指導礦山救護隊工作及組織協調煤礦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三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四處。

負責對全州安全生產動態進行巡查,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輕工、紡織、機械、商貿、建材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跨縣(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全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實施遠程監控;實施全天候安全生產值班,協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依法排查整改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負責管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九)煤礦行業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州煤炭行業年度計畫;負責掌握全州煤炭行業生產情況;負責組織煤礦新井投產和技改井驗收工作;負責組織煤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初審工作;負責煤礦關閉整頓工作;負責組織煤礦新技術、新工藝推廣工作;參加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參與相關部門(處、室)組織的設立審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以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及省安監局下放或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年檢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定期對縣(市)審批事項進行檢查指導;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處。

負責制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管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州安監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長13名(含機關黨總支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

州安監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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