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延城,男,1959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副廳級)。。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包頭市九原區看守所 。
違法事件
延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延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延城開除公職處分。
經查,延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貪污公款問題構成犯罪 。
案件進展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銀行副行長延城(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
審查起訴
2015年6月延城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審查起訴 。
提起公訴
2016年1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延城(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1日下午,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延城貪腐一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中院四號法庭一審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內蒙古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888888元,並夥同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貪污公款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
依法雙開
2017年4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銀行原副行長延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延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貪污公款問題構成犯罪,延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延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延城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