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廬城規劃區範圍內,因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城鎮建設需要,徵收土地、舊城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土地收儲等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統建安置房應當是多層、高層、小高層等成套住宅,安置小區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建安置小區應具備一定規模,老城區拆遷安置房就近統建或配建,新城區統建安置小區一般不少於5萬平方米。
規模較小的安置小區,原則上就近規劃在規模較大的居民小區附近建設,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第四條 安置房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嚴格實行招標制。項目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為縣城投公司或縣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第五條 統建安置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並嚴格控制統建安置小區的建設成本。安置房及小區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報批費用,按照廬政〔2009〕29號檔案執行。
統建安置時,對被拆遷戶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無力購置統建安置房的低保戶,經該戶申請,村(居)委審查,鎮政府審核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可以承租廉租房。
第六條 安置房的選址和規劃由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經徵求拆遷當事人意見並經有關專家論證後,報縣規劃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 安置小區要自成一體、相對封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便於小區物業管理,方便民眾出行。
第八條 統建安置房的戶型和建設面積應當根據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和被拆遷戶的需求狀況確定,設計要考慮新穎、節約,戶型一般為60至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被拆遷戶選擇的統建安置房戶型應當與其可以享受的安置房面積相接近。
第九條 安置房的水、電由建設單位統一安裝並分表到戶,縣供水、供電部門在安裝費上按成本價計收,在安裝時間上要主動及時。電視、網路等服務單位的配套服務應與小區建設同步,完善小區功能配套。
第十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應在國有性質的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原宅基地為國有劃撥性質,現宅基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的安置戶應當補繳分攤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由縣國土局根據區位另行確定。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戶可以免交。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安置用地採用置換方式,不改變原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一條 安置房的結算按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現行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選擇高層、小高層安置房。對選擇高層、小高層安置住房的,其公攤面積和物業費交納標準比照多層執行。
安置小區內,按總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規劃配建經營用房,產權歸建設單位且不得出售,出租(經營)收入主要用於補貼高層、小高層安置戶的物業費。
第十三條 安置房交付使用後,安置小區的物業管理由小區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或者由先廬城鎮政府、縣開發區成立的臨時機構按規定代管後,再逐步移交物業公司管理。
對鎮政府或開發區已成立臨時管理機構的安置小區,其物業管理自動移交給該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對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損害民眾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縣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