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作為農醫合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轉診原則,嚴格遵守《江西省新農合用藥目錄》規定,嚴格執行治療技術規範,不亂開藥、亂開大處方,不濫用大型檢查。要履行向患者告知義務並填寫告知單,告知單應附在報銷資料內。若未填寫告知單及患者未簽字同意,其費用由經治醫師承擔。
二、凡屬我縣參加新農合人員入住我院治療者,各臨床科室的診療醫師,自費藥必須控制在藥品費用的15%以內,且須經患者或家屬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其費用由患者支付。
三、凡目錄外藥品費用占住院藥品的總費用的比例超過15%的部分,因病情確實要使用,經告知患者家屬同意,科主任及分管院長簽字,縣農醫局批准後,其費用由患者支付。如未按以上程式辦理批准手續,超過15%的費用由經治醫師承擔,並將其費用返回給患者。 嚴禁 醫師對住院患者另開處方在門診藥房取藥,一經發現,該費用由經治醫師承擔。
四、根據新農合檔案規定,打架、鬥毆、酗酒、自殺、自殘及其它責任引起的醫療項目費用一般不予報銷,但患者經公安部門證明,縣農醫局同意者可給予報銷。經治醫師在出院記錄中要如實描述外傷性質,如發現弄虛作假,其一切費用由經治醫師承擔。
五、辦理了特殊病種患者(惡性腫瘤、慢性腎衰、腦卒中後遺症、精神分裂症和再生障礙性貧血)在門診治療中,要儘量使用新農合範圍內藥品,及時列印藥品清單。
六、各臨床科室的醫護工作人員有義務告知患者或家屬,帶好戶口簿、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外傷者另需相關證明到我院醫保辦辦理核報手續。經治醫師要及時提供出院記錄,並在出院記錄中註明患者與身份證是否相符。
以上實施辦法望各臨床及相關科室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