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簡介
本協會定名為:廣西汽車配件協會。本會的性質是適應廣西汽配業的發展需要,依據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汽車配件行業協會,屬於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二、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參謀和助手。從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出發,以“團結、規範、求實、協作、共同奉獻社會”之精神為企業服務。促進國內外技術、學術、經營管理理念的交流和行業經濟合作,加速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引導汽配企業和其他從業者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實現行業的健發展。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廣西汽車配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 (一)本會是適應廣西汽配業發展需要,依據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汽車配件行業協會,屬於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二)本會是本地區不同經濟成份的全行業組織。 (三)本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參謀和助手。從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出發,以"團結、規範、求實、協作、共同奉獻社會"之精神為企業服務。促進國內外技術、學術、經營管理理念的交流和行業經濟合作,加速行業技術進步, 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引導汽配企業和其他從業者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秘書處設在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基本任務是:及時反映企業和其他從業者的願望和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及其他從業者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本行業企業及其他從業者服務。據此而開展的業務包括: (一)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國內外行業情況調查和硏究工作,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及質量標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二)代表本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協調解決本行業在經銷、經營、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與國內外商會、企業廣泛聯繫,積極與外省相關的行業組織開展交流。建立外聯渠道,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搭橋牽線,推動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和技術合作。 (四) 加強聯誼,廣交朋友。通過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旅遊和開展茶藝、文娛、體育等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 (五)及時反映會員困難、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就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討、諮詢,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開展經濟諮詢、經濟論證等經濟服務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指導、幫助汽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七)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推進行業文化建設,豐富會員的精神文化生活,為行業發展提供思想保證和精神動力,不斷增強本行業及會員的軟實力。辦好本會網站、會刊。 (九)接受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會員構成包括以下兩大類: 1、已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汽車配件銷售經營、生產加工、會展服務、投資和相關諮詢服務的企業及相關的汽車維修保養、駕駛培訓、美容服務等單位; 2、關心或從事汽車配件行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須有法定營業執照,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個人會員應是本行業從業者,或是學有專長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在經營過程中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及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本款上述人員報酬事項。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同意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議決議情況應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意見一致時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能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或是學有專長的專家、學者;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在區內各市設立辦事處,各市辦事處主任由副會長兼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但因特殊情況而需要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面向社會招聘。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室會議,議決不屬常務理事會權力以上決定的比較重要的事項;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7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