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西建築裝飾協會成立於1995年3月,性質為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和註冊登記,由從事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和產品生產有關的設計、施工、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外貿等企事業單位及各地、市、縣、各區直有關部門的建築裝飾行業和社團組織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和全區性行業組織。
協會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政策,聯合和動員廣西有關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外貿等企事業單位,為搞好廣西裝飾市場管理,提高廣西建築裝飾行業水平而奮鬥。
協會現住所為南寧市金浦路16號匯東國際E座27層。
主要工作
協會成立至今13年以來,歷經四屆理事會,擁有386個會員單位,為廣西建築裝飾行業的發展做出了不少的貢獻。
1、在建築裝飾行業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協助廣西建設廳加強建築裝飾行業管理。
2、接受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的指導,開展行業工作和橫向聯繫工作。指導廣西各市建築裝飾協會的工作。
3、接受廣西建設廳的委託,負責對廣西境內的裝飾企業的資質初審、晉級、年檢的初審工作。
4、對廣西裝飾行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協助政府制定有關行業政策、法規,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廣西建築裝飾技術標準。
5、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及產、供、銷銜接,推動建築裝飾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6、積極開展區內外的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舉辦技術講座,組織舉辦建築裝飾博覽會等活動,使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推向市場,推廣技術經濟成果,推動建築裝飾行業技術進步。
7、配合各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8、自98年起創建了會刊《廣西建築裝飾》,每季定期發行。2000年, “廣西建築裝飾網站”開通後,把各裝飾企業、裝飾工程招標、材料價格、招商項目及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等信息在網上發布,把市場管理制度、交易規則、辦事程式以及社會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在網上公開,從而提高裝飾裝修行業信息傳播速度和擴大信息量,為社會為企業提供高率優質服務。
9、開展評先評優活動,推動行業發展
(1)、根據區建設廳的授權,幾年來,我會均與建築業聯合會一起聯合行動,開展建築裝飾企業的評先評優工作。
(2)、廣西建築裝飾工程優質獎評選活動我們已經開展了七年,評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優質工程,為了提高我區家庭裝修水平,還開展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優質獎評選活動。此兩項評選工作的開展,對裝飾市場起到引導和規範的作用。同時也引導和鼓勵裝飾企業逐步樹立品牌意識,提高裝飾質量。
(3)、自2001年起,每年均推薦優秀工程項目參評全國建築工程裝飾獎,至今為止已有19個項目獲此殊榮,在全國處於中等水平。這些工程獲獎,充分肯定我區裝飾裝修企業的業務水平,對我區企業打入國內、國際市場有很大幫助。
協會章程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協會,簡稱廣西建築裝協會,英文名為GUANG XI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為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及廣西壯族自治民政廳批准和註冊登記,由從事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和產品生產的有關設計、施工、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外貿等企事業單位及各地、市、縣、各區直有關部門的建築裝飾行業和社團組織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區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政策,聯合和動員廣西有關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服務商業、科研、教育、外貿等企業單位,為搞好廣西裝飾市場管理、提高廣西建築裝飾行業水平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建築裝飾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浦路16號匯東國際E座27層2713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協助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加強建築裝飾行業的管理。
(二)接受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的指導,開展行業工作和橫向聯繫工作。指導廣西各地、市建築裝飾協會的工作。
(三)接受自治區建設廳的委託,負責對廣西境內的裝飾企業的資質初審和管理工作。
(四)對廣西裝飾行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協助政府制定有關行業政策、法規,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廣西建築裝飾技術標準。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及產、供、銷銜接,推動建築裝飾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六)積極開展區內外的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等項活動,使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推向市場,推廣技術經濟成果,推進建築裝飾行業技術進步。
(七)配合各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八)指導廣西建築裝飾行業加強質量管理和競爭機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建築裝飾工程和產品評議,推動建築裝飾行業質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九)出版有關建築裝飾的刊物和學術、技術、資料。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對本單位簡況加以介紹,並附有本單位法人證件的複印件及營業執照複印件,報本協會秘書處;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有提出意見、批評建議權和監督全;
(四)優先獲得協會的有關學術、技術資料、技術支援和技術評議等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技術和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技術、經濟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規劃;
(六)審理會員代表提案、通過協會有關檔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結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度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協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檢查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十一)審議並推薦優秀建築裝飾工程和產品,評定學術論文及重要發明創造,報請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十二)研究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並聽取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各地、市建築裝飾協會工作報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入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非盈利性的有償服務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職。會計人員必須進行財務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根據契約和建築裝飾行業發展和實際工作情況進行修改,由協會秘書處提出修訂草案,報請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98年12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