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監獄工作方針、政策。提出全區監獄的設定和布局方案,擬訂全區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監獄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安排各個時期監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系統內的各項工作,負責監獄有關監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區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工作,指導、監督罪犯的收押、釋放、減刑、假釋、申訴、控告、檢舉工作,審批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負責罪犯的統一調遣;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督促檢查監獄的安全防範工作,做好監獄的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反暴亂劫獄工作。
(四)指導全區監獄的現代化文明建設工作,制定監獄的管理制度和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改造規劃,配合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五)監督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管理各監獄醫院,指導、監督監獄預防各種流行性疾病。
(六)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監管技術裝備、通訊設備、警戒設施、武器裝備和犯人被裝計畫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監獄基本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和重大項目的資金籌措、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
(八)管理、監督全區監獄系統國有資產和監獄集團公司,指導監獄企業生產,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罪犯勞動生產現場組織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監獄系統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黨團的建設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監獄領導班子的考核、選配及警察授銜、晉升的審核報批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定等工作,負責全區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工資審核報批工作。
(十)負責全區監獄人民警察警務督察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辦立功獎勵、崗位培訓、宣傳報導、素質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監獄系統案件檢查、審理、執法督查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對監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草擬監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公文辦理、政務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保密、政務督查督辦、信訪、文書檔案管理、行政事務、法制等工作,處理監獄與當地糾紛;負責全區監獄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二)組織幹部處
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黨員隊伍、人民警察隊伍建設計畫;指導全區監獄系統黨建工作;承辦黨委換屆選舉事宜;負責管理全區監獄系統機構編制;負責幹部任免、調配、錄用、考核、獎懲、撫恤、工資福利等工作,承辦監獄系統人民警察授銜審核報批、職稱評定和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工作;考察監獄領導班子建設;協助自治區司法廳考核管理監獄系統正處級領導幹部。
(三)刑罰執行處
負責擬訂全區監獄警察執法工作責任制和刑罰執行規章制度;負責刑罰執行中罪犯的加刑、減刑、假釋工作,審核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審批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處理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案件;指導監督全區罪犯收監、釋放等工作;指導監獄對罪犯的考核工作;協調監獄與公安、法院、檢察院的業務關係。
(四)獄政管理處(獄內偵查處)
擬訂獄政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獄政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監獄監管安全和獄內案件偵查工作,了解掌握全區獄情動態並擬訂相應對策;指導監獄做好罪犯分押分管、規範化管理、日常監督、行政獎懲和防逃工作;掌握監獄的獄政警戒設施情況,指導、監督監獄的武裝警戒工作,管理武器彈藥;負責罪犯調遣工作;指導全區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工作;協調監獄與公安、檢察、法院和武警看押部隊的有關事宜。
(五)勞動改造管理處
擬訂罪犯勞動改造的政策、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區監獄系統的罪犯勞動改造、罪犯現場勞動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訂全區罪犯勞動力安排和罪犯勞動改造任務的計畫;協調全區監獄與監獄企業集團公司罪犯勞動改造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六)教育改造處(罪犯心理矯治管理處)
負責全區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擬訂罪犯教育改造計畫及管理制度;編寫罪犯政治課、文化課、技術課及新投犯入監教材;指導全區監獄罪犯的心理矯治工作;負責做好對罪犯的社會幫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改造質量跟蹤考察。
(七)生活衛生技術裝備處
負責制定罪犯生活衛生工作方案,指導、監督、檢查監獄罪犯生活衛生管理情況和罪犯的疾病防治、勞動保護工作;負責技術裝備規劃和設備器材的採購、分配工作,指導監管教育專用技術裝備、警用交通、無線電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工作。
(八)計畫處
負責監獄系統基建投資計畫的草擬和申報;研究制定監獄布局及總體規劃;管理項目開發,負責建設管理資金籌措;監督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及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管設施及部分生活設施的設計工作;督促工程項目、法人、招投標、契約、廉政等制度實施和檢查《監獄建設標準》執行情況;負責基建統計工作。
(九)財務處
負責編制全區監獄系統的財政預算,核算上級撥款和下級繳款;管理監獄系統經費,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基建財務核算、預算外資金管理,承擔全區監獄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經費管理。
(十)宣傳教育處
負責監獄系統普法宣傳、警察培訓和素質教育工作;組織評比表彰先進活動,辦理立功受獎審核報批;負責宣傳報導和《政工簡報》編髮工作;起草局黨委中心學習組學習計畫;負責全區監獄系統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日常事務;管理、指導局屬警官學校工作。
(十一)審計處
負責監獄系統審計監督工作,對監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警務督察處
負責對全區監獄執法情況和執行重要警務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督察;負責監督監獄警察警容風紀、監管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監獄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三、人員編制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委員1名,副政治委員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委派到廣西華盛集團公司的政法專項編制22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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