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30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監督、檢查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的主要內容包括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教育投入、教師隊伍、學校布局、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兒童從年滿六周歲起,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可適當延緩。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採取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錄取新生,不得拒收本招生區域範圍內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轄區內設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國小設定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學;國中設定應當根據當地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國小和國中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城鎮開發區、新建居民區建設,應當按照該區域內人口發展的規模情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建設納入開發區、居民區用地規劃,與開發區、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同時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教學改革需要可舉辦實驗學校,但應當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未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擅自舉辦各種名目的實驗班、興趣班。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建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配置師資等教育資源,逐步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辦學條件差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撥款、學校建設、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學校傾斜。

第八條 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區)應當單獨設定特殊教育學校,30萬人口以下的縣(市、區)如未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的,可以指定在部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定特殊教育的班級。特殊教育學校、班級應當建設和配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的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安全工作預案,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定期檢查落實和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環境穩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完善各種安全設施;對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要求,完善衛生設施,加強衛生工作管理,對學生實施公共衛生教育,普及衛生常識,預防常見疾病,使學生養成良好衛生習慣,提高學生健康水平。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公布學生學業考試成績排名,不得強制學生留級、退學。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建立和完善校務委員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會議制度、家長委員會制度,實施校務公開和社會公示制度,推進學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用地,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時,必須根據需要優先滿足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地,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應建設用地標準及規定,將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所需的用地納入城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中。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建設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等必須用於教育教學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平調、私分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徵求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按原面積和用途優先就近重建,並進行產權調換,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價格補償。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停辦、合併後的閒置資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統籌用於舉辦基礎教育或者社區教育機構;確需進行置換的,必須在保證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公辦學校校產置換所得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當地教育事業。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周邊200米半徑範圍內禁止設定煤氣站,學校校門200米半徑範圍內禁止設定網咖、檯球室、歌舞廳和電子遊戲營業點。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教學計畫安排停課、補課、放假,不得組織教師或者學生到校外參加其他非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和完善由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構成的具有地方和學校特色的課程體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強對學生的體育教育,提高學生身體素質,樹立全面發展的觀念,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學生。

第十九條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使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壯文試點學校開展壯漢雙語教學。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推薦義務教育學校教材。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結合地方實際,在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的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審定地方教材和進校讀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材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地方教材的編寫工作。未經審定的地方教材、進校讀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選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按照國務院規定,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義務教育經費預算以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基本編制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規定要求和程式編制學校預算,並統一納入教育行政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必須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逐步提高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發展規劃配套建設校舍及有關設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算安排,並按規定加強項目管理,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負債建設。

第二十五條 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集中管理,並實行財政統一發放,保證教師工資按月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 城市外來就業人員的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所在城市應當通過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等方式,幫助其入學就讀。

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等辦學費用應當從財政安排的公用經費中支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上級政府安排的各項義務教育經費和所收取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等扣減或者抵頂正常的年度財政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義務教育經費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及時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自治區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對口支教活動,大中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口支援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十一條 民辦義務教育機構經費保障按國家促進民辦教育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各種名目的實驗班、興趣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在城鎮開發區、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導致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失學的;

(二)未按規定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頒發土地使用證,或者侵占、破壞、私分或者轉讓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的;

(三)違反規定批准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周邊禁止範圍內設定網咖、檯球室、歌舞廳和電子遊戲營業點的;

(四)未按規定撥付、管理、使用教育經費的。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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