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是一則檔案,1993-06-23發布。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57號
【發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1993-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桂政發〔1993〕57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防城港市的批覆(國函〔1993〕68號),經研究,現將成立該市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撤銷防城各族自治縣和防城港區,設立防城港市(地級),以原防城各族自治縣和防城港區的行政區域為防城港市的行政區域。防城港市由自治區直接領導,市人民政府駐港口區。

二、將欽州地區的上思縣劃歸防城港市領導。

三、防城港市轄港口、防城兩個區和上思縣。港口區轄原防城港區的防城港鎮和原防城各族自治縣的企沙鎮、光坡鄉以及附城鄉的白沙、公車、沖孔村公所,港口區人民政府駐沙鎮路;防城區轄原防城各族自治縣茅嶺、灘營、江山、扶隆、那勤、平旺、板八、那垌等八個鄉和防城、那良、華石、那梭、峒中、東興、江平、馬路等九個鎮以及附城鄉的沖稔、沖侖、三波、城東、佛堂、城南、水營、鯉魚江、大王江、黃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嶺十三個村公所,防城區人民政府駐防城鎮。

四、東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由防城港市直接領導。

五、為保證籌建工作順利進行,自治區成立防城港市籌建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籌建和移交工作的有關事宜;欽州地區應成立移交小組,負責有關移交工作。

六、在原防城各族自治縣和上思縣境內的原欽州地區直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人、財、物),全部移交防城港市,實行屬地化管理。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需移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一切公共財物要造冊登記,如實移交,不準分散或私分;所有基建項目要按原計畫繼續抓緊建設,不得停止投資和施工。在交接過程中要嚴格財經紀律,嚴守財、物管理制度,防止國家和集體財產蒙受損失。

七、國務院原給予防城港區享受沿海開放城市的優惠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縣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縣和防城港區享受的民族自治縣經濟優惠政策,以及東興鎮享受的邊境貿易和邊境開放的優惠政策一律不變。

八、在防城港市、市轄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政府機構以前,原防城港區和防城各族自治縣的現有各政府職能部門,仍照常運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為防城港市的籌建工作順利進行而努力工作。
設立防城港市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區的關懷,對我區擴大對外開放,發展邊貿,加快大西南出海通道建設,促進沿海、沿邊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籌建防城港市是我區改革、開放的一件大事,自治區各部門、各有關地、縣和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並做到識大體、顧大局、講風格、團結協作,認真做好交接工作,保證籌建工作順利進行,為把防城港市建設成為現代化的海濱港口城市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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