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定點聯繫制度實施辦法

桂政發〔1999〕43號
(1999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頒布日期:19990525  實施日期:1999052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建立經常反映立法意見和建議的固定渠道,推動全社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在下列範圍內確定:
(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二)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社會團體;
(四)中介組織;
(五)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
(六)國家機關。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應當具有代表性。具體名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四條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關心、支持立法定點聯繫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應當指定相應機構或者工作人員,負責立法定點聯繫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立法定點聯繫單位聯繫人會議,研究解決立法定點聯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經常向立法定點聯繫單位提供有關立法資料和情況,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經常到立法定點聯繫單位了解實際情況,直接聽取其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將立法規劃、立法計畫項目建議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送立法定點聯繫單位徵求意見。
第十條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應當作好下列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傳送徵求意見的各類函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應邀參加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召開的具體立法項目的論證會、聽證會和研討會;
(三)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召開的立法定點聯繫單位的聯繫人會議、立法研討會及其他立法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要,提出制定某項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建議;
(五)因地方性法規、規章條文不明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實施中有問題的,提出對某項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造成某項地方性法規、規章已經無法執行或者很難執行的,提出對該項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廢止建議;
(七)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在執行中有疑慮、有分歧的,提出進行立法解釋或者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建議;
(八)其他有關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立法定點聯繫單位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採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反映人民民眾對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立法定點聯繫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將研究處理情況反饋給立法定點聯繫單位。
第十三條 對作出顯著成績的立法定點聯繫單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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