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科學技術或者科學發明在新領域中的發展,或者在原有領域中革新似的運作。在界定高新技術產業範圍的基礎上,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問題可以從2016年國家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來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指在國家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
好處
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可以提高企業美譽度,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a.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10%,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
b.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稅前加計扣除比例越高,稅前扣除就越高,繳稅就越少)。
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政企採購優先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新三板上市加分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可以在新三板上市過程中加分。
其他
申辦瞪羚企業、政府專項資金必備的前提資質。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8%的部分,準許稅前扣除。
銀行收緊貸款政策時,高新企業可申辦無抵押信用貸款。
申請時間
每年年初科委會公布該年的高新認證時間,比如,2017年北京市就有三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時間分別為:年初-5月31日、6月1日-8月11日、8月12日-10月9日。
另外,認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個月,從2016年最新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後,一般在認定截止時間約2個月後公示,公示後2個月左右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具體公示及領證時間以科委實際頒布時間為準。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評分標準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30分
企業擁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
[說明]
1.由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進行評判。
2.同一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
3.若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人與智慧財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智慧財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
4.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
5.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註:如果要拿到30分,必須要有6個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者1個發明專利或者6個實用新型專利。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需五項以上
[說明]
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專利、著作權、技術使用許可證、註冊的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
2.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契約為準。
3.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內容)。
4.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
註:如果要拿到30分,必須要有12個技術開發契約或者12個技術服務契約或者12個銷售契約(分別針對不同產品)
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
(2)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
(3)開展了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
(4)設有研發機構並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建立了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
註:以上五個小項全部齊全後,才能拿到20分
成長性指標20分
此項指標是對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的評價(各占10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總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
銷售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
註: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認定條件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聯合發布了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b.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c.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注意事項
1、由於材料比較繁雜,欲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儘量提早準備;
2、應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細對照檢查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3、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時,注意選擇經認定主管部門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且研發項目和銷售契約必須屬於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
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證據必須提供足夠的、有說服力的佐證材料,例如:智慧財產權證明的所有人必須是申請企業,必須在有效期內等。
稅收優惠
全國性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企業所得稅優惠10%
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10%,按照15%徵收(非高新技術企業為25%)。
例:企業淨利潤是100萬,非高新企業需要繳納25萬的企業所得稅,而高新企業需要繳納15萬。
2、研發費用可用來抵稅,而且抵稅比例比普通企業高75%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範圍內。(註:該政策適用於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地方性政策
除了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舉例如下:
北京:
(1)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2)北京市企業高管及技術骨幹,同時取得北京市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士以上學位者,可直接申辦北京市戶口。
蘇州工業園區:
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上一年度營業額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蘇州相城區:
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蘇州吳中區:
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8萬元
蘇州高新區/姑蘇區/吳江區/崑山市/太倉市/常熟市:
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註:各地情況有所不同,這裡舉例說明)
申請材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幾個部分: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以上材料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實際申請要求為準。
申請要點
1、6個軟體著作權或6個實用新型或1個發明專利。
2、企業需要提供三年內的12份銷售契約。
3、企業需要提供近三年內,每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近三年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提供公司人員名單及對應的研發人員、科技人員、輔助人員名單,並提供相應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勞務契約(提現崗位及支撐,沒有就調整)、學歷證明複印件。
5、由技術人員配合調整技術材料,完善立項報告、研發文檔等。
認定程式
(1)企業進行自我評價。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檔案和認定標準,客觀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則可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進行企業註冊登記。
(2)進行網上註冊登記。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寫註冊登記表,將填好的註冊登記表發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完成企業身份確認,並將用戶名和密碼通過網路告知企業。
(3)企業提交認定申請。企業根據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發至認定機構,並將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交認定機構。
(4)認定機構必要組織認定。認定機構收到企業完整的申請材料後,組織專家審查,提出認定意見,確定認定企業名單。
(5)公示和頒發認定證書。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由認定機構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八大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技術包括:軟體技術、微電子技術、計算機及網路技術、通信技術、廣播電視技術、新型電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術、智慧型交通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技術包括:醫藥生物技術;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新劑型及製劑技術;醫療儀器技術、設備與醫學專用軟體;輕工和化工生物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技術包括:民用飛機技術;空中管制系統;新一代民用航空運行保障系統;衛星通信套用系統;衛星導航套用服務系統。
四、新材料技術
技術包括: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醫用材料;精細化學品。
五、高技術服務業
技術包括:共性技術;現代物流;積體電路;業務流程外包(BPO);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公共服務;技術諮詢服務;精密複雜模具設計;生物醫藥技術;工業設計。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技術包括:可再生清潔能源技術;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利用;核能及氫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效節能技術。
七、資源與環境技術
技術包括:水污染控制技術;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綜合利用技術;環境監測技術;
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技術;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技術;資源高效開發與綜合利用技術。
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技術包括:工業生產過程控制系統;高性能、智慧型化儀器儀表;先進制造技術;新型機械;電力系統信息化與自動化技術;汽車行業相關技術。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屬檔案)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覆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程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註冊登記證件;
3.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於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1]
分析方法
成本領先分析
根據波特的理論,成本優勢是企業可能獲得的競爭優勢之一,基於此,許多企業將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戰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領先的目標,加強了企業的成本控制和規劃。儘管影響企業成本的因素很多,但從戰略的角度來看,主要有規模經濟和學習曲線效應。
一項價值活動的成本常常受制於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產生於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來進行更大範圍活動的能力;產生於更大的銷量中分攤無形成本和研發費用的能力;也產生於隨著一項活動的擴大,支持該項活動所需基礎設施和間接費用的增長低於其擴大的比例。規模經濟的關鍵是需求要有價格彈性,然而,高新技術產品的創新程度很高,具有較強的壟斷性,沒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價格彈性較小,價格和銷量之間缺少必然的聯繫。另一方面,高新技術產品的供求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顧客無從得知什麼樣的價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價並不一定能帶來銷量的增長,規模經濟效應也就無從發揮。
學習曲線是企業獲取成本優勢的又一重要因素。一項價值活動隨著學習而導致其效率提高,隨著時間的累積其成本會下降。學習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本降低的機制包括勞動效率的提高,資產利用率的提高和原材料更適合於工藝流程等。也就是反覆做同一件事可能發現更有效的生產方法。然而高新技術產品的創新性較強,這意味著原有產品和工藝流程持續的時間可能較短,而通過學習提高效率直至降低成本需要較長的時間。同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更新換代比較快,因此,它可能面臨著不斷向上位移的學習曲線,產品的單位成本由於分攤了新產品的研發費用而難以降低,成本領先優勢難以獲取。
差異化分析
隨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市場行銷面臨越來越嚴重的同質化,不但是產品的同質化,甚至連行銷策略和技巧都趨於同質化,企業紛紛陷入價格戰、廣告戰、終端戰和促銷戰的泥潭之中,所以追求產品和行銷模式的差異化已經成了企業持續獲得動態市場競爭優勢的必然戰略手段。無論是成本領先還是差異化,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取高收益。如前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成本領先戰略難以奏效,因此,差異化就成為其必然選擇。而差異化行銷戰略的選擇又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自然結果。高新技術企業的最大特點在於其創新動能和創新能力較強,而創新與產品的差異化是正相關關係。進一步講,差異化又與產品的相對價格成正比,而高的相對價格就意味著高收益。創新而獲取高收益會反過來會刺激企業加大研究開發的力度以促進創新,這是一個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