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

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

第二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研究會概況

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是1996年2月由當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委政

策研究室、省財政廳、省計委、省科委、省經委、省貿委、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等單位共同發起,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粵民社[1996]12號),由省委、省政府老領導、省直有關單位領導、企業家、經濟學家共同組成的高層次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的智囊機構。系學術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省級專業社團組織,主要為政府及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訓、活動策劃等服務。
研究會經過10多年發展,為廣東省委、省政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為社會各界提供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重大服務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多次參與省政府及國家的一些重大專題研究工作和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多次承辦省政府和國家的一些大型論壇活動,多次為省委、省政府一些重大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為一批行業龍頭企業提供多方位優質服務。目前擁有專職工作人員30人,其中高級職稱5人,中級職稱12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25人。具有專業資質人員15人。我會系廣東省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成員單位,廣東省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廣東省人才市場服務綜合服務資質單位。

服務內容

一、接受政府、企業和其他機構委託,策劃組織大型論壇、研討會、報告會等活動,搭建交流平台,邀請和組織高層政府官員、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國內外著名企業家和專業人士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交流活動,通過思路創新和思維創新,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二、接受政府、企業和其他機構委託,開展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提供區域、產業發展以及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運營模式設計和投融資策劃服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圍繞企業管理經營與品牌發展戰略,為企業開展管理諮詢和企業形象策劃以及企業精神文化塑造,為企業申報馳、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提供諮詢服務;
四、接受企業委託,為企業提供資本運營策劃和全程服務;
五、接受企業委託,為企業提供能源審計、節能規劃、節能技術改造等專業資質技術支持與諮詢服務;
六、為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組建國家和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和省工程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大科技項目、科技興貿項目、節能補助等項目提供服務;
七、為企業提供人事檔案掛靠、人事代理理、人才培訓、人才交流、人事管理諮詢等服務;
八、通過研究會網站、會刊等載體及時宣傳政府最新法規政策動態,促進會員間的信息溝通,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和經驗,擴大企業和企業家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一覽圖

大事記

——1996年2月13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粵民社[1996]12號文);
——1997年,策劃組織粵港合作系列高層論壇活動;
——1997年,參與中國核電發展戰略重大課題研究工作;
——1998年,與廣東省工商局合作,開展加快廣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大型調研活動;
——1999年,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合作聯合編輯出版《邁向新世紀的廣東非公有制經濟》;
——2000年,組織新經濟與廣東未來大型調研活動,策劃組織新經濟與廣東未來高層論壇活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南海市人民政府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白天鵝賓館),該活動成功推動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廣東信息化建設的戰略決策,推動南海市成為廣東省和全國的信息化建設試點城市;
——2000年,策劃組織銀企合作與經濟發展高層論壇活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廣東發展銀行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廣東發展銀行大廈);
——2001年,策劃組織召開現代物流與廣東經濟研討會活動(由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外運廣東省外運總公司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鳴泉居),該活動直接推進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快現代物流發展的戰略決策;
——2002年,策劃組織名牌戰略與廣東未來高層論壇活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出入口檢驗檢疫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白天鵝賓館),該活動直接推動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名牌帶動的戰略決策,隨後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直接參與推進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的相關推進工作;
——2003年,策劃組織質量誠信與廣東未來廣東高層論壇活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白天鵝賓館),該活動進一步推動廣東省質量興市戰略的貫徹實施;
——2003年,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列為廣東省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成員單位(粵府辦[2003]18號);
——2004年,策劃組織廣東發展產業集群重大課題研究工作;
——2005年,策劃組織廣東發展產業集群與創建區域品牌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成功推進廣東省省委、省政府關於發展產業集群與創建區域品牌的重大戰略決策;
——2006年,策劃組織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廣東)高層論壇(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珠島賓館,);
——2007年,策劃組織節能降耗與新型工業化高層論壇活動(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全國人大財經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白雲國際會議中心);
——2008年,參與組織《廣東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省重大規劃的編制工作;
——2008年,組織開展廣東省重點行業能源消耗調查分析重大課題研究工作;
——2008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繼續作為廣東省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名牌產品促進委員會成員單位;
——2008年,參與我國快遞市場主體的準入、運營與退出規範研究(國家郵政局委託);
——2008年,參與廣州南沙保稅港區項目建設國家申報服務工作;
——2009年,策劃組織第六屆中國中小企業發展高峰論壇活動(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和西班牙王國工業旅遊和貿易部聯合主辦,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操辦,地點在廣州·東方賓館);
——2009年,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經行政確認,成立廣東省節能服務單位(批准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環資〔2008〕1059號文);
——2009年,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經廣東省人事廳審批同意,作為主要股東發起成立的廣東正策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具備人才市場開發服務全面資質;
——2009年,參與廣東九江綜合保稅物流園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國家申報服務工作;

會員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會員的管理,加強研究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章程》,特制定本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團體實行以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團體由理事會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擁護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的義務,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利用本團體的機制推介企業的經驗、主張和形象。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會:
(一)處於破產整頓的企業;
(二)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因違反協會章程規定,被協會除名未滿三年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會員之間倡導團結合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加強溝通,增進了解。
第三章 會費
第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由協會理事會合理制定會員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確立和修改必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必須達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才能通過。
第十三條 由廣東省企業戰略研究會秘書處負責會員會費收繳工作;
第十四條 會費標準如下:
(一)單位會員:3000元/年;
(二)個人會員:500元/年。
第十五條 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 會費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使用實行嚴格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會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參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會議內容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團體日常業務的運行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自願要求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理事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資格即被取消。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其會員資格將被暫停或者終止:
(一)不再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
(二)凡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不繳納會費、不履行應盡義務、不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視為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後,自動註銷其會員資格,不再享有本團體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二00X年X月X日會員大會討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Strategy。
第二條 廣東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是由企業家、經濟學家組成的學術性團體,是在廣東省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根據“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研究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和開放戰略策略管理,促進解決大型企業集團等企業發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提高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同時,促進企業家更好地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形成一支有良好理論素養的企業家隊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36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邀請政府官員、金融機構官員及境內外專家、學者等與企業家之間舉行座談會、對話會,以增長知識,溝通政府部門、金融部門與企業之間的相互聯繫,使企業發展中所遇到和出現的各種問題得以及時解決;
(二)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召開專題研討會或報告會;
(三)幫助企業開展綜合發展實力的測評活動;
(四)接受企業諮詢,幫助企業制定發展戰略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幫助企業研究解決在發展中碰到的熱點、難點及其他實際問題;
(五)向企業提供經營決策、技術進步、市場信息、人才培訓、投資及合作機會、行銷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六)總結、交流、推介企業家的實踐經驗;
(七)幫助企業設計良好的企業形象;
(八)擬編輯出版《企業戰略》,作為會員間溝通信息、發表意見、研究問題的園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制度。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利用本團體的機制推介企業的經驗、主張和形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發起單位或理事會員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在原章程基礎上修改,經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討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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