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促進我省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參照國家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基金管理的規定,特制定《廣東省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基金管理辦法》(下稱科研基金)。
第二條 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必須貫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提高我省醫學科技水平,以防病治病為目的,為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科研基金資助套用研究、基礎研究和開發研究,以套用研究為主,努力攻克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疾病的關鍵技術難點,解決衛生事業管理重大的理論和方法問題。
第四條 科研基金設重點項目、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
第五條 科研基金項目分立項資助管理和立項非資助管理兩類。科研基金實行自由申請、專家評議、擇優資助和簽訂契約計畫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申請與立項
第六條 科研基金資助的主要研究領域以我省常見病、多發病、疑難病的防治技術為主。對有助於保持和發展我省學科優勢以及引進、套用國內外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項目優先支持。
第七條 申請科研基金項目條件
一、申請研究項目,必須是學術思想新穎,立題依據充分,目標明確,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並經過本部門(院校、單位)立項的研究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2年,重點項目為3至5年。
二、在我省轄區內的醫療衛生單位均可申請科研基金,第一申請者必須是在職人員。重點項目第一申請者必須是高級技術職稱人員;面上項目第一申請者必須是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含中級職稱,下同)的技術人員;青年基金第一申請者必須是35周歲以下(含 35歲)、未獲得本青年基金資助過的碩士學位以上或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人員;學成回國人員申請的項目,特別是從國外引進的先進項目,給予優先考慮。
三、申請科研基金凡需使用實驗動物的,必須出具醫學實驗動物合格證。
四、申報項目時,必須出具有效的查新證明。
第八條 科研基金申報程式
一、申請者須按科研基金種類申報填寫《廣東省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基金申請書》(下統稱申請書),經單位審核,由主管部門(市衛生局、高等醫學院校等)審核後匯總統一上報。
二、重點項目每三年受理一次,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請書按廣東省衛生廳98年版規格要求,一式5份於當年度1月15日前連同錄入磁碟報省衛生廳科教處,並按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作為專家的技術諮詢費用。
三、申請書各欄內容要求認真填寫,電腦列印,手續齊全合作單位的要求合作者和合作單位簽名蓋章。
第九條 科研基金的評審與立項
一、省衛生廳按申報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
二、立項管理的項目(含資助和非資助項目)由我廳以檔案形式下發,並將申請書返回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各一份。
三、資助經費按立項管理項目資助額下發給各申報單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經費單列管理的申報部門以立項管理為主,給予適當經費資助。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立項管理的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項技術檔案資料,並按照申請書的各項指標及進度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或撤銷項目時,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立項管理的項目必須認真組織實施,項目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寫成執行情況書面報告並於每年6月30日前上報。
第十二條 科研基金項目經費使用必須專款專用,統一使用我廳下發的經費使用登記本,在財務制度範圍內,給予課題負責人科研經費支配權,具體參照《廣東省“五個一科教興醫工程”科研經費管理試行辦法》(粵衛[1996]284號)執行。
第十三條 立項非資助項目,經費由申請單位或主管部門落實,由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科研課題研究結束時,要驗收總結,填報結題報告書,兩個月內報省衛生廳。
第十五條 承擔廣東省醫學科研基金項目者,第一申請者在研項目一般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六條 對不按原計畫結題或立項後半年內不開展工作的,我廳有權終止該課題的研究及取消該項目立項,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單位的科研基金項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科研基金項目所獲得的科研成果權益,由承擔單位和管理部門共享,具體由有關各方共同商定。
第十八條 中醫藥類(含中西結合和民族醫學)研究項目原則上應向省中醫藥管理局申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我廳一九八七年十月頒布的《廣東省醫藥衛生科學技術計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