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每噸1.2元 │每噸1.0元 │每噸1.4元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並且適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船;

四、農民專作農業生產使用,不作營業運輸的自用車船;

五、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六、只在本單範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門不核發行駛證照的車船;

七、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八、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工程船、殯儀車、糞車船、義渡船;

九、非機動漁船、載重量不超十噸的機動漁船;

十、載重量不超過五噸的非機動船;

十一、經財政部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暫緩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除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一次繳納,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納稅期限。

第八條 納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現有車船種類、數量、載重(客)量、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的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減少載重(客)量、用途變化,應於變更、新增加、轉移、變化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九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車 輛 稅 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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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項目│計 稅 標 準 │每年稅額│ 備註
───┼─────────┼──────────┼────┼─────────
 │乘人汽車 │12座位以下每輛│240元│包括電車
 機 │ │13~30座位每輛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輛│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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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貨汽車 │按淨噸位每噸│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
 動 │乘人機動三輪車│  每 輛  │ 60元 │
 │載貨機動三輪車│按載重噸位每噸 │ 60元 │
 │營運拖拉機│按載重噸位每噸 │ 30元 │
 │二輪機車│  每 輛  │ 48元 │汽缸工作容積50C
 │ │││或2.5匹馬力以下
 車 │三輪機車│  每 輛  │ 60元 │(含50C、2.5
 │ │││匹馬力),減半徵收
───┼─────────┼──────────┼────┼─────────
 非 │ 人力駕駛 │  每 輛  │ 12元│包括三輪車及其他人
 機 │ 畜力駕駛 │  每 輛  │ 18元│力拖行車輛
 動 │ 腳踏車  │  每 輛  │  4元 │
 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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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船 舶 稅 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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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計 算 標 準│ 每 年 稅 額│ 備註────┼────────────┼────────────┼────────
 機│150噸以下  │每噸1.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51噸至500噸│每噸1.6元  │按淨噸位計征
 動│501噸至1500噸  │每噸2.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501噸至3000噸 │每噸3.2元  │按淨噸位計征
 船│3001噸至10000噸 │每噸4.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0001噸以上 │每噸5.0元  │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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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10噸以下│每噸0.6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機│11噸至50噸 │每噸0.8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動│51噸至150噸 │每噸1.0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船│151噸至300噸│每噸1.2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301噸以上  │每噸1.4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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