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設備監理協會是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管,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並接受管理,由設備監理單位、設備設計單位、設備製造單位和有關的學術團體等及與設備監理活動有關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成立於2007年7月25日,首批團體會員單位32家。下設:辦公室、業務拓展部、執業資格審查部、會員服務與培訓部,還將設立電力、石化等多個專業技術委員會。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設備投資效益,促進我省設備監理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協會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工程監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保證設備監理活動健康發展(根據《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國質檢質聯[2001]174號)第十七條)。
2、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設備監理制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行業特點,提出設備監理活動的有關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推進我省設備工程監理制度的實施。
3、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對乙級監理單位資格申請,組織初審;對乙級監理單位申請甲級資格提出推薦意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辦理本省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資格的註冊登記工作;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註冊設備監理師登記及管理的情況(《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受理本省設備監理人員執業準入制度的日常工作,組織培訓、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實施監督管理(《設備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第十二、十八條)。
6、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協助組織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前培訓;協助組織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協助主管部門對設備監理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協助處理本省與設備監理活動有關的申訴和爭議等。
7、根據我省設備監理工作的需要,進行監理人力資源的組織與開發。根據業主委託,套用優秀科技人才資源,為社會提供廣泛的、多種形式的設備監理技術諮詢服務。
8、加強同國內同行的聯繫協作與交流;開展國內外有關監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提高我省設備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9、建立我省設備監理信息系統;開展設備監理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編輯會員通訊、期刊、書籍,翻譯文集、資料等。
組織機構
(一)綜合管理部
1、負責協會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
3、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以及文檔管理;
4、負責協會的宣傳、保衛、印章管理、網站維護及行政後勤工作;
5、負責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內部通訊;
6、根據委託負責協助組織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初審及上報工作;
7、根據委託負責對取得資格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督評審工作;
8、負責建立和管理設備監理人才庫及專家庫;
9、負責有關設備監理技術檔案的起草;
10、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執業資格管理與培訓部
1、負責設備監理師的註冊登記管理工作;
2、負責受理行業內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仲裁委員會的日常法律事務工作等;
3、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前培訓;
4、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設備監理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6、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會員管理與技術服務部
1、負責協會會員發展及管理工作;
2、根據委託負責設備監理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3、負責與相關業務組織及部門的溝通與合作;
4、負責協會宣傳和對外業務聯絡;
5、負責組織開展設備監理制度宣貫工作;
6、負責為會員提供有關設備監理的諮詢服務;
7、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廣東省設備監理協會(下稱協會)英文: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GDAPEC)。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由在廣東省依法設立的設備工程監理和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熱心於設備工程監理事業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協會屬於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參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建設項目中設備工程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樑、紐帶、平台和服務作用,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設備監理活動的健康發展,為我省設備工程建設提供有效技術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四號樓4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工程監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實施推行設備監理制度,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保證設備監理活動健康發展。
(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設備監理制度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不斷完善設備工程監理制度。
(三)開展設備監理人力資源的組織與開發。根據市場需求,套用優秀專業技術人才資源,提供廣泛的、多種形式的設備監理技術諮詢服務。
(四)加強同省內同行的聯繫協作與交流;開展國內外有關設備監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提高我省設備監理單位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五)建立我省設備監理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技術、管理、市場信息,推介服務產品,促進人才交流,開展設備監理的宣傳推廣,編輯通訊、期刊、書籍,翻譯文集、資料等。
(六)承擔行業評估論證、統計調查、發展規劃、制訂行業規章制度、協調行業關係等職能。
二、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本省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請和組織初審,提出推薦意見。
(二)辦理本省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登記,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設備監理師註冊登記及執業管理的情況。
(三)受理本省設備監理人員職業準入制度的日常工作,組織培訓、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實施監督管理。
(四)協助主管部門對設備監理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協助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和組織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
(五)協助處理本省與設備監理活動有關的申訴和爭議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設備工程監理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做任何損害協會和行業聲譽的事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目前情況,暫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理事會享有解聘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民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