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老字號協會

廣東省老字號協會

廣東省老字號協會由廣州市蓮香樓、廣州酒家、廣州潘高壽藥業、廣州采芝林藥業、廣州寶生園、廣東省九江酒廠、中山咀香園食品、佛山馮了性藥業、江門大有醬園、英德權祥涼茶、羅浮製藥有限公司等11家從事商貿、醫藥、餐飲住宿、服務、生產加工、食品醫藥、文化等相關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老字號協會由廣州市蓮香樓、廣州酒家、廣州潘高壽藥業、廣州采芝林藥業、廣州寶生園、廣東省九江酒廠、中山咀香園食品、佛山馮了性藥業、江門大有醬園、英德權祥涼茶、羅浮製藥有限公司等11家從事商貿、醫藥、餐飲住宿、服務、生產加工、食品醫藥、文化等相關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廣東省老字號企業,真誠為廣東省老字號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廣東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動廣東省老字號企業品牌的傳承、延續、發展。

廣東省老字號協會將秉承協會宗旨,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和振興發展老字號的方針政策,整合社會資源,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加強老字號保護和發展;保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挖掘老字號品牌文化價值,組織企業開展申報“中華老字號”品牌認定工作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提倡自律,規範老字號企業經營行為;深入開展老字號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號信息資料,建立老字號資料庫;打造和搭建老字號公益信息服務平台,以廣東老字號網站為載體,促進老字號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協助與發展;組織老字號企業開展區域品牌行銷活動,大力推廣宣傳廣東老字號品牌形象,從而提升廣東省老字號品牌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協會地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華路116號辦公副樓708、710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老字號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Time-honored Brands Association、縮寫GTB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從事廣東省廣東商貿、醫藥、餐飲住宿、服務、生產加工、食品醫藥、文化等相關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廣東省老字號企業,真誠為廣東省老字號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廣東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動廣東省老字號企業品牌的承傳、延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設在廣東省。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16號辦公副樓37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更好地發揮老字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廣東省老字號企業文化發展,為老字號企業爭取更多的政府支持與提供有效的服務,根據實際情況,省老字號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一) 貫徹國務院、省政府有關保護及振興發展老字號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委託事項;
(二) 代表老字號企業進行與外界的溝通、協調,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
(三) 挖掘老字號品牌文化價值,組織企業展開申報“中華老字號”品牌認定工作;
(四) 倡導自律,引導老字號企業規範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 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老字號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號發展信息資料;
(六) 建立信息平台,建設出版專業刊物及網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
(七) 開展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活動,為老字號企業培養人才,促進老字號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八) 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扶持老字號發展的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九) 組織老字號企業開展整體行銷活動、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廣、宣傳;
(十) 引導老字號企業改革體制,創新機制,開拓經營,改善管理,加快發展;
(十一) 聯繫國內外老字號組織,開展交流合作,組織和幫助會員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廣東省內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合法經營企業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一)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老字號企業;
(二)其他與老字號相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標誌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含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活動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結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宜;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5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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