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經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4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發布。《規定》共9條,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類預警信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廣東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18日發布的《廣東省颱風、暴雨、寒冷預警信號發布規定》予以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已經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預警信號(見附屬檔案)是我省防禦突發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第三條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包括重新確認或更新)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路傳遞的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廣播電影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播發系統和防禦系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中的防禦指引(見附屬檔案),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訂防禦突發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印有關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措施的宣傳手冊,各種傳播媒體必須採取各種不同手段深入進行宣傳。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措施,積極防禦,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類預警信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廣東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18日發布的《廣東省颱風、暴雨、寒冷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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