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性質的生產服務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積極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生產服務業的服務,建立、完善和鞏固生產服務業社會服務體系,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加強與先進企業的交流合作,不斷提升生產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推動我省現代生產服務業持續、健康、規範、快速發展。
2012年10月成立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分支機構―廣東商品國際採購中心聯盟。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一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生產服務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roducer Services Council”。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性質的生產服務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搭建生產服務業間溝通交流的平台,建立一個高效的生產服務業體系,推動廣東省生產服務業工作上水平是促進會的宗旨。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437號越秀城市廣場北塔11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蒐集和整理本行業基礎資料,發布本行業發展動態。對本行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技術進步等情況進行調研,針對存在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二)維護本行業中所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通過各種方式向權威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協調、促進本行業之間,本行業企業之間的合作、發展和提升。
(三)推進本行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揮促進會公共服務機構的優勢,整合各項資源,積極參與或牽頭生產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產業和企業提供公共服務。推進生產服務業行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加強宣傳和推廣生產服務業行業最新裝備、信息技術成果。
(四)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舉辦各種形式和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發布會、交流互訪等活動,加強廣東生產服務企業與國內外相關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各地先進經驗和成果,促進先進管理理念、技術的普及和套用。
(五)提供及時的行業資訊服務。收集整理有關生產服務業相關產業信息資料,向會員單位傳遞信息,開展各種諮詢服務;分析行業動態,定期進行行業信息發布,指導生產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撰寫生產服務業年度發展報告。搭建行業交流平台,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六)加強行業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協助提升行業企業競爭力和服務水平。引進國際先進理念,整合廣東省內各種教育培訓資源,以適合市場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專業知識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鑑定,提升廣東省生產服務業整體水平和能力。
(七)引導行業企業規範發展。組織法律專家,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諮詢和顧問服務,調解會員間經濟糾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企業自律,引導行業企業規範、快速發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服務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三)凡熱心為生產服務企業服務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四)凡為生產服務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長期從事生產服務業發展工作,成績顯著,德高望重的企業家、離退休幹部、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繳交會費。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後,批准入會;
(四)由秘書處代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批評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自行停產、破產或依法註銷的,應辦理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其常設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表揚優秀會員及其他有關事宜;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涉及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懂經營、會管理,並有多年的生產服務業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兩屆(不含兩屆)以上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暫定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召集、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促進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促進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會員權益維護委員會、風紀股長會等專門機構,專門機構可聘請專家、專業人仕擔任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組建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每年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是:
(一)副 會長單位 :12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
(三)理 事 單 位 :3000元/年;
(四)普通會員單位:1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促進會的正常運作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協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