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本法規已於2003年9月26日失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
《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
(1993年11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珠海經濟特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維護職工的社會勞動基本權益,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種類是:
(一)計畫生育保險;
(二)養老保險;
(三)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失業保險。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工作的職工(包括職員、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所僱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工單位)。
屬於國家編制,由財政全額撥款或者有軍籍的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駐珠海經濟特區的中央、省屬企業(公司)適用本條例。
在珠海經濟特區就業的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員工是否參加社會保險,由該企業(公司)董事會已決定,並在勞動契約中訂明。
第四條 職員、固定工、契約工及其用工單位必須參加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五種社會保險。
臨時工及其用工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的人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其餘險種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條件分步推行。
第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職工社會保險待遇與社會月人平均工資、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齡掛鈎,並隨當地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
繳費工資包括:職工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獎勵工資以及各項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一次性的獎勵除外)。
城鎮個體工商戶以珠海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
第七條 本條例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監督和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和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八條 珠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事業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職工社會保險業務工作;
(三)負責辦理保險基金的徵集、給付等管理工作;
(四)提出結存基金的營運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檢查、監督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第二章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參加計畫生育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計畫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
(二)施行節育手術的男女職工;
(三)符合《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享受加發離退休金的離退休職工。
第十條 按照本條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繳費年限滿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二)因病殘,經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醫療技術鑑定小組檢查診斷,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根據本條例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或者門診治療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健檢查的。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其供養的直系親屬(超生子女除外)可以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根據本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工導致國家有規定的職業病的;
(二)因工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
(三)工作時間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或者上下班途中時間及出差、外勤期間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而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
(四)因搶險救災、制止違法犯罪、救援他人等社會公益事務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的職業傷害情形。
第十三條 根據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工單位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二)用工單位瀕臨破產或者在依法整頓期間被清退的;
(三)依法辭職,被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期滿而終止的。
第三章 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證支付、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和比例,分別在繳納所得稅前繳納。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按照下列標準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計畫生育保險費按照繳費工資的0.5%由用工單位繳納;
(二)養老保險費按照繳費工資的15%繳納,其中用工單位繳納13%,職工個人繳納2%;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兩項費率之和繳納;
(三)職工本人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繳費工資的10%繳納,其中用工單位繳納8%,職工個人繳納2%。
職工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一人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繳費工資的3%繳納,其中用工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四)工傷保險費根據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劃分檔次,按照繳費工資的0.5%至2.5%由用工單位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用工單位的繳納標準繳納;
(五)失業保險費按照繳費工資的1%由用工單位繳納。
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低於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按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繳納;超過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兩倍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工資。
第十六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工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勞務輸出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為扣繳;用工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委託銀行按月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
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從第二個月起,用工單位和職工本人即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失業職工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醫療保險費,原屬用工單位繳納部分改由市社保局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屬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繳納。
第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職員、固定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 市社保局應當將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數額、時間等情況載入職工社會保險手冊,作為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分別建立共濟基金帳戶和個人基金帳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繳納的計畫生育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30%的醫療保險費,分別建立共濟基金帳戶,用於:
(一)支付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計畫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
(二)支付離退休職工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救濟費;
(三)支付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及由用工單位繳納並分配給職工個人的門診醫療保險費,分別記入個人基金帳戶,用於:
(一)支付離退休職工的個人專戶養老年金;
(二)支付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規定比例的住院醫療? 延謾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按照省的有關規定上交調劑金。
第二十三條 市社保局按照用工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總額的2%至4%提取管理費,具體比例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存入國家銀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所得利息應當全部轉入該項基金帳戶。
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第二十五條 市社保局對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給付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以拔出一部分,根據“安全、增值”的原則,通過購買國家特種債券、委託銀行或者專門投資公司進行流動資金貸款、參與省、市一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等,進行信託性或者實業性投資營運。用於營運的保險基金,最多不得超過結存數60%。
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收益扣除相當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後的增值部分,提取10%作為風險金,提取15%作為營運業務費用,其餘75%的增益連同利息按資金使用比例分別轉入共濟基金帳戶和個人基金帳戶。
市政府要為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營運提供必要的條件,給予優惠政策,並監督基金營運情況。
第四章 基本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市社保局應當依照規定保證按時足額向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給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從懷孕第三個月起的常規保健檢查費以及分娩診療費、普通藥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由市社保局支付。
女職工分娩時,由市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其中順產的按相當於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25%計發;難產或者雙胞胎以上的按相當於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50%計發。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的生育保險金,從分娩第二個月起由市社保局按相當於本人在分娩前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按月支付,支付時間按照廣東省有關產(休)假假期計算。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分娩或者產假期間因疾病需住院或者門診治療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施行節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和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的營養補助費,由市社保局支付。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和省計畫生育法規、政策生育的職工,不得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計畫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按月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從共濟基金中支付,個人專戶養老年金從個人基金中支付,支付標準為: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職工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35%計發,離休職工按40%計發。符合《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條件,需要加發退休金的,在基礎養老金中另行加發;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本人繳費期間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滿一年計發1%;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計發1.2%。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減發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個人專戶養老年金:每月的個人專戶養老年金等於個人專戶養老年金總額除以一百八十個月。
第三十三條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一次性老年津貼發放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職工死亡後,其個人基金帳戶中結存的養老金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無合法繼承人的,在清償個人債務後,轉入共濟基金帳戶。
職工獲準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基金帳戶中結存的養老金,退給職工本人。
第三十四條 離退休職工死亡的,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給主辦職工喪事的親屬或者用工單位。
離退休職工死亡次月起,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25%的標準,按月支付生活救濟費給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直系親屬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五條 尚未達到離退休年齡的職工因變換工作離開本市的,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或者一次性領回屬於其個人所有的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醫療保險後,門診治療可以自行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應當在市社保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
第三十七條 職工本人住院治療的診療費、手術費、普通藥費、急救輸血費和住院費在共濟基金帳戶中支付80%,個人醫療基金帳戶中支付20%。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上列費用,在共濟基金帳戶中支付50%,個人基金醫療帳戶中支付50%。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住院治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醫療技術鑑定小組鑑定確認已治癒仍不出院的,從市社保局通過出院的第二天起,住院治療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十八條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門診治療和常規檢查費用,在個人醫療基金帳戶中支付。
市社保局按規定標準將門診醫療保險費逐月劃入職工個人醫療基金帳戶,由職工自行支配,節餘歸已,超支自付。
第三十九條 職工本人因患病多,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社會救濟標準、個人醫療保險基金超支嚴重的,經職工本人申請,市社保局核實後,可以從共濟基金中適當給予補助。但是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門診醫療費用除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保局支付90%,用工單位支付10%;門診醫療費用、就醫路費、護理費,以及住院期間三分之二的標準一伙食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被評定為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社保局發給殘廢補償金、定期殘廢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發給護理費。定期殘廢金和護理費發至因工傷致殘者死亡為止。
醫療終結被評為永久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其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標準,由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六個月至十八個月的殘廢補償金。
工傷致殘職工必須安裝人造器官或者配置康復器具的,有國內產品的應當採用國內產品,費用由用工單位和市社保局各負擔50%。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一)未在市社保局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或者未經市社保局批准自行轉院住院治療的;
(二)因本人故意造成非因工負傷而治療的;
(三)已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支付了醫療費用的;
(四)施行美(整)容,或者對先天性殘疾進行矯正治療的;
(五)安裝、檢修康復保健用品的;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自費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職工因工傷死亡的,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二十個月的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給主辦喪事的用工單位或者死者親屬四個月的喪葬費。
從職工因工傷死亡次月起,市社保局按月給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發放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喪失供養條件為止。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按照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供養一人的發50%、二人以上的發100%。被供養直系親屬是獨生子女或者孤老的發60%;被供養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的按上述標準發80%。
第四十四條 失業職工按照繳費年限和實際失業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40%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超過一年的,每超過半年按照上述標準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是連續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停止發給失業保險金。
再次失業的職工應當扣減已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和相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重新按規定計發。
第四十五條 職工失業期間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需要進行就業勞動技能培訓的,經本人申請,市社保局核准後,可以從共濟基金中支付80%的就業培訓費,其餘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六條 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有關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保險待遇,但是監外執行者除外。
第五章 企業補充保險
第四十八條 單位職工月人平均工資達到或者超過社會職工月人平均工資的用工單位,納稅後可以為其職工辦理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從用工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九條 補充保險費的籌集比例、標準及享受辦法由用工單位自行確定。
第五十條 補充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部分。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工資及本人貢獻大小確定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數額,但是每人每年不得超過兩個月的工資額。
補充養老保險金由用工單位轉入職工個人基金帳戶內,本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一次性領取。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在銀行設立專戶,統一進行管理,用於補助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應當由個人自理的醫療費用。
第六章 執行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市社保局申報經核定的職工名冊、工資總額、開戶銀行等繳費資料,並按照核定的繳費數額按時如數繳納。
用工單位和職工有權向市社保局查詢本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和職工個人基金帳戶結餘情況,監督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市社保局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年度職工工資統計表報送市社保局,並將上年度職工繳費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用工單位因經營虧損,不能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時,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但是必須提供財產擔保,緩解期由市社保局審定。
第五十三條 市社保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給付、結存、營運等基本情況在《珠海特區報》公布,按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 市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追繳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領導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用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存入基金帳戶的;
(二)擅自轉移、挪用社會保險費的;
(三)隨意增加或者減免用工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四)隨意增減或者延遲發放社會保險金的;
(五)隨意提高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六)貪污社會保險費及管理費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基金營運虧損的。
第五十五條 用工單位未經市社保局同意,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兩次書面通知催繳仍不繳納的,按照所欠繳金額每日加罰0.5%的滯納金。
用工單位拒不申報勞動用工資料,隱瞞勞動用工實際情況,不如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除追繳社會保險費外,按瞞繳的金額加處50%以下的罰款。
用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拒絕支付職工應得社會保險費用或者補充保險費的,除責令其限期支付外,視其情節輕重,對用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有關情形發生變更或者消失的,應當在當月向市社保局報告。對冒領社會保險金的,追繳其非法所得,並處以冒領金額20%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社保局決定。滯納金和罰款歸入共濟基金。
第五十八條 用工單位或者職工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用工單位或者職工對處罰決定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的,由市社保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徵集、管理、使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免繳稅費。
第六十條 本條例實施後從外地調入珠海經濟特區的職員、固定工,用工單位和職工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補繳從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至調入之日止的養老保險費。其中,男性職工超過四十五周歲、女性職工超過四十周歲的,還應補繳超齡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從本條例實施當月起按本條例規定計發,按本條例計發的待遇水平低於原計發水平的,按原水平補齊。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